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内国税流字[2002]6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7-22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统一、严肃,现将有关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资标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市直各分局所管辖的企业,已在市残联年审过的按年审表中计算的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参加年审的企业不论安置残疾人与否都按: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9601元(市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太原市职工年人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二、各县(市)、区以当地统计局提供的2001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总额为标准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企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2001年末本企业在职职工总人数×1.5%?脖酒笠狄寻仓梅?合条件的残疾人数)×本企业所在县(市)区职工2001年度年人均工资。

  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3,21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