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发[200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7-25
施行日期:2002-07-25
发布部门: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

  为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基本满意。但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我国加入WTO后,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各级政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结合起来,稳、准、狠地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抢夺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毒品犯罪。要深挖和严惩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的幕后保护、支持者,摧毁其经济基础。要在“破积案、追逃犯、打现行”上狠下功夫。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抗税、骗汇、金融诈骗、制贩假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吞国有和集体资产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要继续排查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的治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限期改变治安面貌。

  (二)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基层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群防群治。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快警务制度改革,充实基层警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加大消防监督力度,继续完善“110”报警服务,提高基层治安防范能力,强化对社会面的控制。各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力量,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各类治安管理,加大对要害部位、特种行业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治安管理措施和办法,加强治安防范的科技含量,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机制。

  (三)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制度,把排查调处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要建立灵敏高效的信息网络和重大信息上报责任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信访、人民调解等组织的作用,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确保工作的落实。

  (四)继续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要加大安全创建力度,提高创建质量,全面覆盖,整体推进。要根据《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市、区)标准》,继续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范县(市、区)的评比工作,对已经命名的模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基层安全创建要结合本地实际,注重实效,力求形式多样。城市要把基层安全创建活动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盗窃等多发性案件的预防工作。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共复杂场所、监狱、劳教场所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创建工作,把工作基础薄弱、治安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区和单位作为安全创建的重点,做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平安大道、安全文明校园、无毒社区和企业地方共建安全文明社区等工作,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

  (五)进一步抓好综治难点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铁路护路治安联防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体系,加强流出、流入地的配合。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重点抓好对出租房屋等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加大对建筑工地、集贸市场、娱乐场所、旅馆和旅游景点的清查力度,打击流窜犯罪。依法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要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时的衔接工作,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广开就业渠道,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管制、缓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要建立考察监督制度,切实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大力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开设法制课,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要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规范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要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护路治安联防工作,及时整治铁路沿线的突出治安问题和治安混乱区段,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六)努力强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大力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教育,把学法、用法、守法作为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

  三、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社会治安的局面

  各级党委、政府要广泛动员,建立起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大力褒奖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弘扬社会正气。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管好自家的人,看好自家的门,办好自家的事”。

  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服从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认真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建立健全“综治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考核奖惩办法,真正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晋级、晋职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时,须征求所在地区、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严格执行省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的规定,对因领导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及单位,要严肃查处,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综治机构和综治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综治机构的领导力量,精心选配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队伍中去。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定》(皖发〔200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委(办)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综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多层次的培训,使全省综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大提高。

  要建立和完善以乡镇(街道)党委、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为核心,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为基础,乡镇(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为骨干,辅之以联防、保安力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

  建立和完善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地筹集群防群治所需的经费,除政府财政适当安排支出外,城市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村级群防群治经费可纳入村民“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25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