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

龙江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3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7-26
施行日期:2002-07-26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2]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程序和行为,严格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税源管理

  (一)征收机关应当对从事农业、农业特产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登记。纳税登记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个人或农村经营承包户户主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土地面积、地目类别、常年产量、特产品品种及收入;征收机关要求登记的其它内容。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应当向征收机关如实报告所要登记的内容。在所登记的土地面积、地目类别、生产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应报送增加或占用耕地、土地权属转移的批件、合同、协议书等。

  (三)征收机关应对纳税登记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申请变更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经纳税人认可签字(盖章),登记造册或录入微机,作为计税依据,并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依率计征税额。

  (四)当纳税人的计税土地面积、地目类别和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征收机关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对计税基础作增加或核减的调整,并相应调整其依率计征税额。没有变化的,征收机关不得随意变更纳税人的计税基础,以确保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

  (五)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要继续深化以“普查建档,据实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改革,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税源台账(有条件的要录入微机),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的税源控管体系。

  二、规范征收工作

  (一)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中发[2000]7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工作,绝不允许有任何违反政策的现象发生。在征收农业税及附加时,必须按规定同时征收、同时开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不得只征收正税、不征收或少征收附加,不得先征收正税后征收附加,也不得正税、附加分开征收。

  (二)征收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要及时足额缴入金库。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要及时全额缴入乡镇财政征收机关的专户,不得混入金库,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村级经费账户,禁止任何形式的平调、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征收农业税要做到“八到户”,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纳税通知书发放到户,纳税收据开具到户,征收税款结算到户,减免计算评定到户,发生退税退款到户。要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政策,公开政务,秉公办事,依法征管,文明执法。

  (四)要积极改进征收办法,改善征管条件。除委托粮库等部门代扣代缴税款或财政部门驻库征收外,可在乡镇、村或村民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服务、定时征收、定额缴纳、分户开票”的征管方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业税收征收计算机网络管理。在农业税征收中,要严格做到“十不准”,即: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擅自变更省批准的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常产和计税价格;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以征收农业税的名义为任何部门搭车收费;不准将生产性费用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征农业税及附加;不准代征除农业税正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税款及附加。

  (五)合理确定纳税期限。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一次确定,按照现行农业税条例规定,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夏、秋两季的税款征收比例、征收时间,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正常年景的夏、秋粮食比例、主要粮食作物收获时间、销售情况等因素分别加以确定。经济作物产区的农业税征收时间和纳税人纳税期限由县以上征收机关根据经济作物的正常收获时间确定。各地规定的农业税纳税人纳税期限,自统一规定的税款开始征收之日算起,每一季最短不得少于30天。在规定的征收时间之前和纳税人纳税期限内,征收机关和其它任何单位不得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六)实行纳税通知制度。征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15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免税、延期缴纳税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通知书的要求按时缴纳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七)纳税人因有特殊原因或者特殊困难,不能按照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征收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八)必须坚持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的原则。坚决杜绝不顾税源分布、是否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是否受灾、是否有农业特产收入而一律按田亩、人头或户数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严禁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两税重复征收。

  三、规范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及其附加是征收代金还是“实物送交、以款结算”,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折征代金的地区,各级干部要加大农产品销售服务力度,帮助农民寻找市场,加快农产品销售,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如果出现卖粮难,大多数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也可以改变税款征收方式,以保证纳税人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接收,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二)农业特产税以征收现金为主,经县(市)政府批准,可以征收实物,并应以当年、当地中等市场价格作价,合理结算税款。

  四、规范执法行为

  (一)必须把税法宣传作为执法的首要环节。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和执法过程中,首先要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法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既要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核心是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民感受到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的减轻,也要让农民从长远的观点来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义务的关系,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教育广大乡村干部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树立依法治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观念,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和解决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调整改革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规范、文明、高效的轨道。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衣业特产税征管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征收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农村,了解实际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和农民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拥护干支持改革,增强依法纳税的观念,自觉履行农业税纳税义务。

  (二)纳税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对其应纳税款,确有能力缴纳,又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征收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并对征收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县以上负责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其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基本生产资料及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住房、口粮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征收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企、事业单位欠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各级征收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违反规定预收和提前强行征收税款等行为和问题,保证各项征管规定的正确执行,切实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规范征管执法主体的权力与责任

  (一)调整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征收机关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上的关系。地方财政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税款核定、纳税期限确定、减免税决定、税票管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决定和执行等权力必须由财政征收机关依法行使。乡镇政府要支持督促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基础工作和税款收缴工作,但不得代行财政征收机关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执法权。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起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对委托代征的管理,依法完善委托代征手续,并对委托代征单位和个人进行培训,对取得代征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二)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农业税征收管理专业化、现代化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任务明显加重,征收难度加大,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更高。各级财政部门建立具有执法资格的农业税机构和高素质的农业税征收管理队伍,是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确保农业税征管任务完成的迫切需要。各地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加快农业税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步伐。已经建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分局)的要注意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农业税征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要强化执法功能,充实稽查力量,完善稽查手段,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和广大农业税征管人员严格执行政策,依法征税。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依法治税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纪律教育与人员培训,提高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运用计算机技术搞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促进征管方式的转变。

  (三)广大农业税收工作者要秉公执法,文明办税:不得打、骂、威胁恫吓纳税人,不得勒、卡、刁难纳税人,不得接受纳税人的吃请、礼金和礼品;对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要耐心热情地予以解答,不得拒绝农民来访、扯皮推诿;农业税收工作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即公开税收政策、公开税源情况、公开征收任务、公开税款征收数额、公开减免税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四)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违反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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