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取水计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取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2]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02
施行日期:2002-08-02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水资源短缺,严重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我省水资源浪费现象又十分严重,从而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其中取水计量设施装置率偏低,技术落后,管理不善,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全社会水的利用率,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战略,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取水计量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取水计量管理工作

  取水计量是强化水资源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现水资源宏观调控、优化配置的重要措施,也是严格水行政执法,按量征收水资源费,实行计划取水、节约用水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我省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取水计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取水计量管理工作作为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宣传教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取水计量的管理,做到领导到位,组织措施到位,计划安排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的权限,组织好本地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大力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和年审时,要重点审查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情况。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在取水设备上都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要定期对设施检查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设施。各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范围内用水的计量设施安装工作的管理,逐步实现所有用水户按计量用水和交费。

  农业地表水灌区可以利用渠首水工建筑物或者专用计量设备计量;农业井灌区可以用开机记录统计取水量,但应当定期核定单位时间取水量。

  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要采取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办法。首先要保证对取水工程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其次是对供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第三是要做好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内部用水的计量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健全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长期坚持对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限期安装或者恢复正常运行。对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取水工程(或设备)全天最大提引水量收取水资源费和水费。对已安装计量设施,但利用支管等非法手段,使部分或全部取水量不计量的,按取水工程(或设备)全天最大提引水量加收5倍的水资源费或水费,拒不交纳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积极推广和使用先进的取水计量设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取水计量产品不断更新,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等高科技产品已被广泛使用。朝阳、鞍山等市已经成功地引进和使用水资源智能(IC)管理系统,有效解决了取水计量问题,不仅保证了水资源费的足额征收,而且实现了对取水户的取水情况的实时监控,有效地促进了节约用水工作。为了保证取水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各地要加强取水计量技术研究,学习总结取水计量管理的经验和技术,推广使用先进的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取水计量设施,尽早实施我省取水计量设施的智能化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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