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市重点工业园区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市重点工业园区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05
施行日期:2002-08-05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工业园区在促进工业生产要素集聚和公共基础设施共享的同时,已成为我市工业经济增长的主要载体和亮点。但我市工业园区建设总体上还存在着布局过散、规模偏小等问题。为了有重点地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提升园区层次,加快产业集聚,加快工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重点工业园区的确定

  市重点工业园区由市经贸委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根据目前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全市首批确定8家工业园区为市重点工业园区:舟山临港工业园区、长峙工业园区、舟山经济开发区、临城新区工业园区、定海工业园区、岱山经济开发区、金塘塑机螺杆工业园区、勾山海洋水产品加工工业专业区(沈家门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和勾山海岛产业化工业园区)。今后视全市各工业园区发展状况对市重点工业园区作适当调整或补充。被省以上有关部门确定的特色或专业工业园区,享受市重点工业园区的扶持政策。被列入市重点工业园区后,其管理体制仍按财政体制分市、县(区)两级政府管理。

  二、市重点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准入条件

  (一)入园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做大做强本地优势产业的企业;或利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较强出口创汇能力的企业;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业。

  (二)投资规模:企业用地在15亩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和重点特色优势企业,投资规模可适当下调。

  三、市重点工业园区扶持政策

  (一)水、电、通讯等外配套原则上由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负责配套至工业园区的接入口。

  (二)按照财政体制,为支持园区可持续发展,由各级财政根据园区为同级财政提供的财政收入,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园区的再发展。

  (三)市重点工业园区列入市工业经济运行考核奖励体系。

  (四)对市重点工业园区征地给予基金(费)的减免。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生产要素可进一步优惠。

  (五)对跨县(区)、跨乡镇(街道)的企业落户市重点工业园区,由此影响到企业原所在地产值、税收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间可协商调整。

  (六)入园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一站式服务或全过程代理服务。各职能部门可下放审批权限的一律下放,给重点工业园区创造环境。

  (七)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非市本级的市重点工业园区,由所在县(区)政府,按照1∶1比例同步配套支持。

  (八)鼓励园区成立担保公司,为入园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也可由各级政府介入、市场运作的担保机构为市重点工业园区建设融资和为入园企业融资担保。

  (九)入园企业投入正常生产后,凡属市以下的收费项目要酌情减免,其中管理费、担保风险费减半收取。

  四、切实加强对市重点工业园区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设市重点工业园区的重要意义,把发展市重点工业园区作为实现经济跨越式的重要举措和进一步推进舟山城市化、提升工业化的重要抓手。各级经贸委、计划、建设、财政、外贸、环保、国土、科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全力支持和服务市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市工业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ΟΟ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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