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4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05
施行日期:2002-08-05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尽快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形成教育竞争机制,发展教育产业,构建终身化学习社会,拉动经济增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发挥我省公办教育比较发达的优势,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面向社会依法办学和向教育投资,努力把民办教育做大扶强,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教育消费市场的竞争。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教育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管理。

  二、积极鼓励举办民办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大力支持举办民办职业技术教育、社区教育和各种文化、技能培训,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允许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少量民办教育。努力使民办教育在建设教育强省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可以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合作和中外合作(非义务教育阶段)等多种多样的办学形式。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思想、管理经验、师资、教材和资金,建设一批国际化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的薄弱学校、企业办学、新办学校可以进行转制。非义务教育阶段社会信誉好教学质量高的公办学校,经省教育及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吸引社会资金,与社会力量特别是现有的民办学校实行股份制合作办学,使优质教育资源得到有序扩张。

  四、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和使用土地等方面,与同类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教师可在公办与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民办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彰奖励、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居住在外地的民办学校学生寒暑假探亲可以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享受车、船、机票优待票价。民办学校贫困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民办高校、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毕业生与普通高校同等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政府可利用在布局结构调整后闲置的校产,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开拓生源渠道,扩展培养模式,打开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鼓励民办学校在全国招生,支持民办学校到外省联合招生和设立招生点。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同意,可以和普通高校合作,举办本科层次的网络教育。要通过改革教育内容和考试方法来提高学历文凭考试和自学考试的通过率,鼓励将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颁发学历和职业技能等级两种证书,对于拿不到国家学历证书的学生,可以由学校颁发写实性的学力证明。

  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收费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由民办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对民办学校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必须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对违反规定或超出范围、标准的收费,民办学校有权拒绝。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民办学校要在指定银行建立专户,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后,在保证良性运转的前提下,投资者和举办者可以得到合理回报。

  八、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防止相互推诿、越权、扯皮。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审批标准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公开,防止新的不合格学校产生。要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规范的教育服务秩序。要发展和培育一批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计、代理服务等业务,加强行业自律。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审计结果可以自主向社会公布。

  九、民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要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一律由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学院、职业学院、专修(研修)学院、学校、培训中心、幼儿园等。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要实事求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要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对于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民办学校,要区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十、民办学校要不断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提高自身的生存、发展能力。对民办学校实行法人代表、校长培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加强民办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建设。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体制新、机制活的优势,积极引进和培养名师、名校长,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促发展。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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