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第二期农网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第二期农网改造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08
施行日期:2002-08-08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是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供电状况,提高广大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重大措施,是一项深受农民群众拥护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实施农网改造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已连续多年将农网改造列入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并且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今年,我省将实施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为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第二期农网改造要“完成65亿元的投资计划,入户改造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在资金有限而任务艰巨的情况下,必须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保证现有农网改造资金百分之百用于农网工程。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2178)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已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经研究,对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概预算编制和有关费用、税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概预算编制。

(一)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概预算不计列以下费用:土地占用补偿费、青苗赔偿费、价差预备费、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企业利润、赶工补偿费、施工图预算包干费用、管理车辆购置费、企业财务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定额管理费。

(二)10千伏及以下低压配电工程概预算中,工程质量监理检测费10KV电压等级按照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10KV以下电压等级按照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计列,10KV工程的勘测设计费按照工程建安费的百分之一计列(出正规勘测设计图纸)、10KV以下电压等级工程的勘测设计费按照不超过工程建安费的千分之五计列。

(三)除(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取费项目的取费标准按有关规程规范低限的50%计列。

二、关于税收。10千伏以下低压配电工程建设期所涉及的建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应得部分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当地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预算,作为配套资金用于农网工程。

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正常职责范围内履行正常公务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一律不得收取任何工作费用;参与农网改造发生的费用一律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支出。其中,涉及以下收费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依法授权具备条件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及时对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户表工程电能表进行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切实满足农网改造工期的需要。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用由承担检定的技术机构自行消化,不再向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和农户收取电能表首次计量检定费。各检定机构要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行为,一定要严肃执法;对违反规定导致电能表计量不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咨询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农网改造工程收取咨询费,各项目法人也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向任何单位支付农网改造工程咨询费等费用。

四、关于农户出资标准。

国家和省已明文规定农网改造中农户的出资范围和出资标准,即电能表及电能表以下进户线的材料费由农户出资,电能表以上由电力部门列入农网改造计划。我省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对更换电能表的农户每户收取130元,不更换电能表的农户每户收取50元。电力部门和施工单位不得再以采购费、人工费、安装费、搬运费等任何名目向农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让农户承担或变相承担误餐费、饮料费等额外开支。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检查各项收费行为,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纪检监察、审计、物价、计划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查处借农网改造之机违规收费的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以下行为:一是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二是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三是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四是不执行国家规定的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政策;五是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实行有偿服务的。对态度不端正、情节恶劣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第二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概预算编制和有关费用、税收等政策,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200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有关费用,应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台已实行的涉及农网改造工程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不与本通知发生冲突的继续执行;不符合本通知精神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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