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公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09
施行日期:2002-08-09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舟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浙土资函[2002]261号),于2002年8月9日发布实施。现摘要公告如下:

  舟山市矿产资源总规划(摘要)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导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矿战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效益,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开发利用方式的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遵循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原则。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完善我市矿业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科学、规范矿业市场秩序。

  ——遵循效益统筹、环境优先、国防优先的原则。在保护生态环境和国防设施优先的原则下,统筹矿业活动的经济、社会总体效益;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效益;统筹矿山和土地、溪流、水库、地下水、森林、海域、公路交通、旅游景观等资源利用的总体效益。

  ——遵循开发和保护并重,利用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指导下,以保护和节约的要求指导开发与利用,以开发与利用的成效,体现保护与节约。

  ——遵循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矿业结构,开发市场适销对路的建筑石料(材)和海砂资源。

  ——遵循“科教兴矿”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利用,加强法制教育和技术教育,提高矿政管理队伍和矿山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

  ——遵循当前服从长远,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矿业发展思路和规划目标

  (一)矿业发展思路

  本市矿业发展思路是:以资源条件为基础,保护海岛、海域自然生态环境、国防设施和旅游资源为前提,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满足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需求为主,拓展上海市场为辅的经营理念,适度开发我市建材矿产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构筑建筑石料规模经营的现代化矿山,实现矿业经济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高。谋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资源效益相统一。走出一条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发展路子。

  根据上述思路,矿业发展方向为:

  ——建筑石料,为本市矿业发展的主矿种,开采加工块石、毛石、石子系列品种,满足全市城建、农田水利、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适当扩大对上海建筑市场的销售量。

  ——建筑饰面石材,好中取优,适度开发,发展高附加值产品。

  ——砖瓦粘土,以发展新型建筑材料为目标,禁止耕地取土,推广以石屑、石粉和滩涂淤泥为原料的制砖瓦新工艺。

  ——海砂,在查明资源分布状况、资源储量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基础上,再作专项规划。

  (二)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2001年~2015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在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实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谋求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从资源耗损型向节约型转变;从技术落后型向技术先进型转变;从损害环境型向保护环境型转变。实现矿业经济上新台阶。

  2、管理目标

  ——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促进矿业法制化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矿业活动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

  ——加强矿业权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实现矿业权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或依法有偿转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粗放型小矿山整治,合理调整矿山布局和矿业结构。限期淘汰、关停规模小、效益差、影响生态环境的小矿山。

  ——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保证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经济目标

  (1)各规划期矿产品总产量和产值。

  规划的近期,是全市矿业布局、结构调整及矿产品产值升级的重要时期,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预测建筑石料年产量870万吨,砖瓦粘土年产量30万吨,分别比1999年减少60万吨和30万吨,开采总量为900万吨/年,与1999年相比,减少90万吨,矿产品预测产值14280万元。

  规划中-远期全市矿业步入有序、科学发展阶段,建筑石料年开采量基本稳定在860万吨左右,砖瓦粘土产量为20-10万吨。预计年开采总量为880-870万吨,矿产品预测产值15760-17360万元。

  (2)区、县各规划期矿产品产量和产值预测。

  定海、普陀、岱山、嵊泗四区、县规划近期建筑石料产量分别控制在370万吨/年、100万吨/年、200万吨/年和200万吨/年,规划中远期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基本稳定在2005年水平,嵊泗县调整为190万吨/年。砖瓦粘土产量因禁止耕地取土,规划近期定海区控制在15万吨/年,普陀区、岱山县分别控制在8万吨/年和7万吨/年。规划中远期定海区10万/年,普陀区、岱山县各为5万吨/年。

  4、矿业与环境、旅游和社会协调发展目标

  ——风景名胜旅游(规划)区、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饮用水源、水库(含集水区)、329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主航道、港口和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新建矿山采场。已建矿山采场分期分批关、停、转、迁。

  ——对规划开采区和其它允许开采区域内需要保护的零星文物古迹、景点、景观,原则上在其周边可视范围内或300米距离内,禁止新办矿山,逐步调整现有矿山的开采方向,使其背离保护对象。

  ——为有利于城市化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在距定海城区、沈家门、高亭镇、菜园镇等中心城镇规划区周边1000米以内,一般城镇方圆500米以内,禁止新建矿山,已建的露天矿山采场分期分批关、停、转、迁。因城市化或重要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务必在禁采区内进行开发时,需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影响前提下,经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重要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以及国家测量标志等地的采矿活动避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

  ——国防工程、军事设施区域保护范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执行。

  ——新建矿山、已建矿山,将要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整治和保护、复垦还绿等要求,必须按《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关停矿山采场的复垦率和植被恢复率规划近期达到40%,中远期80%以上。矿山企业要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矿山良好生态环境。

  ——严格控制矿渣等污染物排放,海岸线附近的矿山采场的废石、尾矿弃置等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处置。

  三、规划区划分

  (一)规划区划分的依据、基本原则和分类。

  1、依据

  规划区划分是依据国家对国土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总方针,以及市场需求、总量控制、产业政策、法律准入的要求,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及矿山开采现状进行分区。

  2、基本原则

  (1)有利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生态环境的优化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发挥。

  (2)有利于合理处理矿业发展与相关产业发展的协调与衔接。

  (3)有利于基本建设就地取材、合理开发建筑石料、石材资源。

  (4)有利于推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规划区分类

  根据规划区划分的依据原则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规划区划分为规划开采区(KC)、规划限采区(XC)、规划禁采区(JC)及其它禁采对象(QJ)。

  (1)规划开采区(KC)

  对环境影响不大,经处理后可以得到恢复,资源分布集中,质量符合市场要求,已经建有或准备建立开发矿山企业,易于形成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利用,并具有良好交通运输条件的地区划为规划开采区。

  (2)规划限采区(XC)

  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环境保护限制不能进行规模开采,需要实施总量控制的地区划为规划限采区。

  (3)规划禁采区(JC)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和自然环境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目标要求不得进行矿业活动的地区划为规划禁采区。

  其它禁采对象(QJ)

  对面积较小,分布分散,难以划定区域的文化遗址、著名自然风景景点、水库等需要保护(禁止采矿)的对象。

  根据上述分区原则,将本市规划区划分为:规划开采区16个,规划限采区3个,规划禁采区12个及其它禁采对象27处。对未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地区,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需要,在规划修编时作出调整;对目前已在开采的少数矿点采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控制开采量,调整好开采方向,加强水土保持和生态植被恢复。

  (二)定海-普陀区

  1、规划开采区

  KC1、定海樟树岙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定海金圹岛北部,面积2.98平方千米,晶屑熔结凝灰岩资源量3000万吨以上。现有石矿1个,年产能力20万吨。规划近期开采规模扩大,年产矿石量50万吨。

  KC2、定海册子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册子岛东北部,面积2.57平方千米,蚀变角砾凝灰岩资源量4000万吨。现有石矿2个,年开采量20万吨。该区远离村镇,交通便利,目前主要生产建筑用碎石(粗骨料),全部销往上海。规划近期扩大开采规模,年产矿石量50万吨。

  KC3、定海烟墩五龙桥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舟山本岛西部的烟墩、岑港交界处,面积3.68平方千米,矿石岩性为流纹斑岩和凝灰岩,资源量3亿吨以上。现有石矿6个,年产石子90万吨。因资源量大,开采条件好,交通方便,拟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建成以建筑用毛石、碎石(石子)外销自用结合型开采加工基地。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150万吨。

  KC4、定海大猫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大猫山岛,面积6.50平方千米,矿石岩性为晶屑、玻屑熔结凝灰岩,资源量约2亿吨。现有石矿4个,年产70万吨。该区远离本岛,资源丰富,石质优良,开采条件好,交通便利。规划近期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矿石量100万吨以上。建成以建筑用毛石、碎石(石子)外销自用结合型生产加工基地。

  KC5、普陀圹头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舟山本岛沈家门镇圹头,距东港开发区5千米,面积0.917平方千米,矿石岩性为火山凝灰岩及二长花岗岩,资源量1亿吨以上,部分可作饰面石材。现有石矿2个,年产量25万吨。地理环境、开采条件均好,在保护好自然景观的前提下进行规模开采,以满足普陀山、朱家尖、沈家门建设的需要。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50万吨。

  KC6、普陀勾山桐林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普陀区勾山镇桐林村,面积0.114平方千米,岩性为火山凝灰岩,资源量2千万吨以上。现有石矿1个,年开采1万吨。拟扩大开采规模,生产毛石和石子,以满足普陀区市政建设需要为主。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25万吨。

  KC7、普陀登步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登步岛南部,面积0.69平方千米,火山凝灰岩资源量3千万吨以上。现有石矿2个,年产量7万吨,拟扩大开采规模,以满足登步岛及邻近岛屿建设的需要。规划近期矿石年产量25万吨。

  2、规划禁采区

  JC1、定海-沈家门城区禁采区:

  本区是舟山市人民政府和定海、普陀区政府所在地,是市、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重要港口分布区,面积129.66平方千米,包括老城区、规划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现有石矿28个,年产量77万吨。为保护和建设好优美的城市环境,原则上禁止开采石料。在城建中确有特殊需要,应按本规划3.3.4条规定办理。

  JC2、普陀山禁采区:

  普陀山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中国佛教四大名山之一,面积11.85平方千米。现有石矿1个,年产量0.6万吨,限2002年前停采。

  JC3、朱家尖禁采区:

  朱家尖为国家级风景旅游区,面积61.82平方千米。现有石矿4个,年产量4.5万吨,限2003年前停采。

  JC4、桃花岛禁采区:

  桃花岛是省级风景旅游区,面积40.37平方千米。现有石矿3个,年产量2.5万吨,限2003年停采。

  3、其它禁采对象

  古文化遗址:

  QJ1、马岙新石器时代古遗迹群;

  QJ2、白泉镇十字路古文化遗址;

  主要水库(含集水区):

  QJ3、虹桥水库;

  QJ4、岑港水库;

  QJ5、长春岭水库;

  QJ6、蚂蝗山水库;

  QJ7、狭门水库;

  QJ8、芦东水库;

  QJ9、洞岙水库;

  QJ10、勾山沙田岙水库。

  (三)。岱山县

  1、规划开采区

  KC1、衢山树镇——岛扎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衢山岛西北部,面积4.56平方千米,花岗岩资源量8000万吨。岩石质量好,交通方便。开采前期工作已投资160万元。现有石矿2个,生产能力30万吨,实际年产10万吨。规划近期扩大开采规模,年产矿石量50万吨。

  KC2、鼠浪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鼠浪岛北部,面积4.83平方千米,花岗岩资源量5000万吨。已建石矿3个,投资200万元,年生产能力50万吨,实际年产10万吨。规划近期年开采量60万吨。

  KC3. 大渔山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大渔山岛南部,面积3.37平方千米,凝灰岩资源量5000万吨。已建石矿1个,投资30万,年生产能力20万吨。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40万吨。

  KC4、长涂杨梅坑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大长涂岛东南,面积0.72平方千米,凝灰岩资源量5000万吨。现有石矿2个,年生产能力20万吨,实际年产5万吨。规划近期扩大开采规模,年产矿石量35万吨。

  2、规划限采区

  XC1、衢山岛扎——蛇前门建筑石料限采区:

  位于衢山岛北部,面积35.68平方千米,现有石矿4个,年产6万吨。因该区北边沿海岸线水深,具备建设大型港口条件,不宜扩大开采规模,仅限满足岛内基建需求。

  CX2、秀山大长坑建筑石料限采区:

  位于秀山岛南部,面积5.13平方千米,凝灰岩资源量8000万吨。现有石矿3个,已投资80万元,年生产能力20万吨,实际年产6万吨。该区资源量虽大,运输条件也好,但受电力线路及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宜扩大规模,限量开采。

  3、规划禁采区

  JC1、衢山岛斗镇城区——观音山禁采区:

  位于衢山岛东部,面积7.64平方千米。岛斗镇是岱山县第二大镇,又是县经济开发区。观音山为重要风景旅游景区。

  JC2、岱山铁板沙禁采区:

  位于岱山岛东北部,面积6.54平方千米,为著名旅游景区“鹿栏晴沙”所在地。

  JC3、高亭镇城区禁采区:

  位于岱山岛东南,是岱山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面积19.62平方千米,其东南有“浦门晓日”等诸多风景名胜景点。

  JC4、长涂镇城区禁采区:

  位于长涂港两侧,面积9.93平方千米,区内长涂港是我国重要军港,也是船舶避风良港。

  3、其它禁采对象

  风景旅游景点:

  QJ1、燕窝山“燕窝石笋”景区;

  QJ2、双合山“双合石景”景区;

  QJ3、磨心慈云庵景区;

  古文化遗址、地质遗迹:

  QJ4、东沙镇念亩岙新石器时代古文化遗址;

  QJ5、大长涂岛全新世海滩岩地质遗迹;

  主要水库(含集水区):

  QJ6、岱东洛沙湾水库;

  QJ7. 岱东磨心水库;

  QJ8. 高亭水库。

  (四)嵊泗县

  1、规划开采区

  KC1、大洋山建筑石料开采区:

  本区范围包括大洋山及其附近小岛,面积59.5平方千米(其中陆地面积6.91平方千米)。区内岩石为钾长花岗岩和火山凝灰岩,资源量达1.2亿吨以上。现有石矿14个,年产矿石64万吨,因距上海芦潮港距离近。随着上海建筑石料市场的扩大,以及小洋岛2000万标箱深水良港及大洋镇向北围海造地项目的起动,将使建筑石料的需求量大为增加。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100万吨。建成以花岗岩为主的块石、毛石开采加工基地,规划中-远期将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开采规模。

  KC2、北鼎星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泗礁岛西部方向,面积1.79平方千米,花岗岩和火山凝灰岩资源量8000万吨以上,已建矿山2个,年产矿石6万吨。规划近期扩大生产规模,年产矿石量30万吨。

  KC3、泗礁岛五龙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泗礁岛东部,面积0.623平方千米,钾长花岗岩资源量5000万吨。为满足本区域港口建设和城市建设需求,进行适度开采,规划近期年产矿石量20万吨。

  KC4、小黄龙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大黄龙岛西部方向,面积1.68平方千米,火山凝灰岩与花岗岩资源量6千万吨。现有石矿2个,年产矿石15万吨。岛上无风景名胜景点,交通便捷。为满足邻近岛屿的基本建设需求,规划近期年开采量扩大到25万吨。

  KC5. 黄龙东嘴头建筑石料开采区:

  位于黄龙岛东部,面积0.8264平方千米,钾长花岗岩资源量5000万吨。为满足该岛及邻近海岛建设需求进行开采,规划近期年产量20万吨。

  2、规划石料限采区

  菜园镇城区建筑石料限采区:

  菜园镇是嵊泗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面积2.86平方千米。因受地形限制,城区面积狭小,其周围可在城市规划协调下,通过限量劈山取石,既可满足基本建设的石料需求,又能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3、规划禁采区

  JC1、花鸟岛禁采区:

  花鸟岛为风景旅游胜地,面积2.98平方千米,岛上的“花鸟山”、“国际灯塔”是著名旅游景点,也是观海景避暑胜地。

  JC2、泗礁岛基湖、南长涂禁采区:

  位于泗礁岛中部,面积9.65平方千米。为著名自然风景旅游景点“基湖沙滩”等所在区。

  JC3、小洋山禁采区:

  位于小洋山岛南部,面积4.38平方千米(其中陆地面积1.25平方千米)。岛上的“海阔天空”、“鲲鹏化处”、“石龙奇观”及摩崖题记为著名天然旅游景观。

  JC4、大黄龙北部禁采区:

  位大黄龙岛北部,面积0.76平方千米,“元宝石”等景点为重要天然旅游景观。

  3、其它禁采对象

  风景旅游景点:

  QJ1、大洋山岛“大梅石景”景点;

  QJ2、大洋山“圣姑礁”景点;

  QJ3、枸杞岛的“山海奇观”景点;

  主要水库(含集水区):

  QJ4、嵊山大玉湾水库;

  QJ5、嵊山西洋湾水库;

  QJ6、枸杞干斜水库;

  QJ7、菜园长弄堂水库;

  QJ8、马关翻水站;

  QJ9、黄龙茶园水库。

  四、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体系

  1、本规划主要指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规划。

  2、各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划为依据,制订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

  3.本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经济及资源条件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时,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依法行政,强化实施力度

  1、严格矿产开发申请程序,以《规划》为依据管理矿业活动,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才能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改变探矿、采矿主体的必须经过审批,才能依法转让。积极创造矿业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开放、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3、建立矿业开发的配套管理制度,如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矿山用地复垦植被恢复制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备用金制度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并把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检”内容。

  4、强化政府职能,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制,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全力搞好事前监督,严格采矿权的申请,严格矿山建设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注意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对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加强小矿整治力度,按照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限期淘汰、关停规模小,效益差,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小矿山。原则上规划近期年产小于5万吨,中期年产小于10万吨的作关、停、并、转,远期达到《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

  6.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在规划禁采区外,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其它自然资源有重大影响的采矿申请的受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召集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举行听证会。

  (三)加强矿法宣传,营造以法治矿的社会环境

  积极宣传中央关于“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矿法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使命感的认识。增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观念,营造以法治矿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开发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工作

  本市建筑石料矿山基本未进行地质勘查工作,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企业投资和多渠道集资,对资源状况不明朗的要补做地质工作。并重点开展海砂资源、海底淡水资源的地质勘查,争取在规划近期查明海砂分布、储量、质量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为编制市海砂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提供依据。规划中远期基本查清嵊泗海域海底淡水资源赋存状况与开采条件。

  (五)附则

  本规划由《舟山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文本和《舟山市(包括定海-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图》组成,具同等效力。

  本规划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规划由舟山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ΟΟ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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