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皖政[2002]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10
施行日期:2002-08-10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要把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带头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要把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结合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有关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要按照《通知》要求,不断建立健全包括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规划许可审批、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制度建设

  一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实行城市规划修编、调整和认定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按法定程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专题报批。二要完善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制度,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三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一书两证”制度。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重大项目选址审查管理规定。四要进一步完善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

  三、加强对各类规划的编审和综合调控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城镇化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皖政〔2001〕94号)的总体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规律,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和重点,进一步完善各类规划。一是切实加强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的数量和空间布局,明确城镇化发展目标、重点和实施规划的措施。二是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各地要依照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时调整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强制性内容。凡未按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批;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三是加强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同时,要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空间资源和水资源保护配置、园林绿化、加油站布点、消防等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抓紧建立全省城乡规划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全省城乡规划、建设情况的动态监督。建立城市规划的公示制度,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向社会公示,并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特别要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县近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

  检查工作要在2002年9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建设厅。2002年10月底前,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省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2〕13号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3,346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