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2]1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16
施行日期:2002-08-16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大力加强收费环境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积极开展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为规范收费管理、治理经济环境。推进反腐倡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预算外资金底子不清,难以实施完整的综合预算;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存在挂钩现象;收费和罚没收入征管权限分散,多头管理;一些部门上交下拨的预算外资金脱离财政监督;部分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因此,必须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淡化预算外资金概念,建立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是国务院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所作出的重大决定,是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的重要基础。它对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从源头上。制度上治理腐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从讲政治、顾大局、反腐败的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改革意识。服务意识和保障意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进一步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力度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规范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当前应切实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将各部门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其中按国家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必须统一上缴国库,其他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二是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拨款及非税收入的收支状况,增强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确保各单位基本经费供给。三是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其标准

年内完成对全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清理,对擅自设立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核减。将必须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擅自设立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视为乱收费。同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罚事项也要进行清理和对外公布。

(二)对省、市州直部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的管理办法

1、从2002年开始,省本级将省公安厅(含交警总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工商局、省计生委、省环保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收执罚的非税收入,全额缴入省国库(所属院校非税收入暂不执行),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其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核定,确保单位经费的正常需要。从2003年起,各市州也要对上述5个部门的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从2003年起,对其他已纳入部门预算的省、市州直部门(单位)非税收入要逐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省、市州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年度财政支出,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并加大对上述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综合调控力度。

(三)从2003年开始,规范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

1、对省、市州行政单位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一级事业单位所开支的行政性经费,以及具备试行定员定额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开支的事业费,按定员定额管理方法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2、所有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单位,要同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项目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要进行绩效考评。

3、所有编制项目预算的单位,均正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省、市州财政部门在批复其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

(四)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制度,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1、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1998]44号)规定,切实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将目前在部门内进行的非税收入上缴下拨方式全部改为通过各级财政专户统一运作,即各部们、单位收取的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属于上一级政府的收入,由下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逐级缴入上级财政专户;上级补助下级的支出,由上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支出计划,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再由下级财政专户拨付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取消一些单位实行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留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管理办法。

2、对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帐户,改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分别开设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的收缴清算业务,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代理银行办理。每日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资金,全部划转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零余额管理。同时,代理银行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对收缴的收入按部门进行分帐核算,并及时向执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3、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所有收费、基金、罚没票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格规范票据印制、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各个环节。制订票据年检及稽查制度,健全票据监管网络,确保票款分离、以票管费目标的实现。严禁白条收费和无票收费,真正从源头杜绝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4、继续推行和完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征管制度。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统一征收,归口管理。从2003年起,对所有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也要逐步实行收缴分离。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对非税收入采取两种不同的征收方式:对收入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可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大厅,由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征收。对少部分非税收入可采取委托征收的方式。如随税征收的各种附加等,可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对罚没收入可委托银行代为征收,由缴款人直接到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然后由代收点当日将资金汇缴到财政专户。

(五)促进县市区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

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等项改革,从思想认识、法制建设、征管方式、管理办法、监督机制和组织措施等方面人手,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真正把"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到实处。要把非税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与其他财政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一同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统一核定非税收入预算,统筹安排财政支出,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使部门预算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实行真正统一的财政预算。要创造条件,加快县市区部门预算的改革步伐,扩大部门预算改革范围。把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与部门预算改革同步推进,对单位非税收入逐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和收支脱钩管理。

三、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一)关于各单位公用经费和津贴补助水平问题。目前,各单位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津贴补助水平不够一致,有的单位标准过高,又缺乏相应的开支标准。将非税收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或收支脱钩管理后,一部分单位可能会受一些影响。为保证部门预算及时编制,对实施改革的单位第一年可暂时维持原有的开支水平。省。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部门和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津贴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逐步解决部门和单位间公用经费、津贴补助水平差距过大的问题。

(二)关于超编人员的经费处理问题。目前,大多数部门超编人员经费主要通过非税收入解决。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项非税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职能需要重新核定,超编人员经费将失去来源。对此,在机构改革全部到位前的过渡期间,各级财政对超编人员可适当安排个人经费,不再安排公用经费。

(三)关于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问题。实行收支脱钩后,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实行收支脱钩后,在未明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脱钩前实际上缴数。非税收入无故出现明显下降的,执收执罚单位应向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四)关于事业单位改革问题。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加强这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需要与事业单位改革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进展情况,提出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具体措施。

(五)关于严肃财经纪律问题。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后,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依法征收,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严禁转移、截留资金,严禁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擅自用于职工福利,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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