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向企业索要赞助的通知

关于禁止向企业索要赞助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减负[200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20
施行日期:2002-08-20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了向企业索要赞助和个别企业负责人随意赞助的现象,企业和职工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损害了我省经济发展环境。为了优化经济环境,禁止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种形式的赞助、资助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向企业索要赞助是一种典型的摊派行为。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强制或变相向企业索要赞助。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中共湖南省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聘用人员,要及时清退,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赞助、资助活动必须统筹兼顾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及职工利益,量力而行。严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随意赞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任何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赞助、资助,必须通过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监督。未经企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任何形式的赞助、资助,财务均不得列支。

  四、拖欠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和生产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赞助、资助。

  五、企业应当抵制违反本通知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监察、财政、价格、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形式的赞助、资助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赞助、资助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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