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7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26
施行日期:2002-08-26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正文

为了进一步巩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成果,加强我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市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通告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

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三、集市内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限制使用的、未早请检定的、超阶级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集市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公平秤应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送检。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集贸市场和商场(店)一律停止使用杆秤。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流动摊点、摊贩使用的杆秤应尽快淘汰。对于利用杆秤作弊,销售商品量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给予经济处罚。

七、主办者应定期对集市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自查。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不得进入集市内销售。

八、经营者应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强制检定。

九、经营者在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十、经营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十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向集市主办者、经营者宣传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督促集市主办者、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及计量器具的规范使用工作。对于集市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销售商品量缺斤少两,坑害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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