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的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劳社法函[2002]3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8-28
施行日期:2002-08-28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

各市劳动保障局: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24日经第九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并于5月12日公布施行。《办法》废止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反映:《办法》中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规定应该如何执行,因《办法》属我省地方性法规,我厅就此问题专门向省人大法工委作了请示。日前,省人大法工委对我厅的请示作了答复。现将省人大法工委《关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答复》(苏人法工函[2002]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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