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家庭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家庭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03
施行日期:2002-09-03
发布部门: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家庭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日

  舟山市家庭工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发展家庭工业是我市调整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原始资本积累,扩大工业经济规模,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家庭工业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2]34号),为推动我市家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家庭工业示范点所在村(居委)、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定量考核指标:示范点所在村(居委)家庭工业产值年增长率25%(20分);家庭工业户数占示范点所在村(居委)年末家庭户数比重,年增加10个百分点(30分);示范点所在村(居委)家庭工业税收收入年增长率15%(20分)。

  (二)定性考核指标:服务体系(30分)。其中:领导重视(5分),优惠政策(8分),资金扶持和融资担保体系(6分),创业培训、孵化活动(5分),中介服务机构(4分),信息服务平台(2分)。

  三、计奖办法

  年度目标考核按如下办法计奖:工业产值、家庭工业户数、税收收入三项完成目标值得基本分。上述三项指标超过部分,规模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1个百分点加3分;规模产值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1个百分点加2分;规模产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每增1个百分点加0.5分。完不成目标值不得分。单项奖分不超过基本分2倍。

  服务体系分项量分,达到指标要求的得基本分,达不到指标要求的酌情扣分。

  考核得分达到70分以上的给予奖励。

  四、奖励对象

  市级家庭工业示范点所在村(居委)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五、奖励方式和奖励经费

  经考核符合计奖条件的,由市政府奖励。奖励经费从市家庭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

  六、考核程序

  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20日前,由县(区)政府发展家庭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奖励办法内容要求,向市经贸委提交自查报告,市经贸委组织抽查复核,复核结果报市工业考核办;由市统计局及有关职能部门向市工业考核办提供考核对象的定量指标完成实绩,经市工业考核办核实,制定计奖方案,报市工业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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