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队伍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关于进一步落实教师队伍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2]7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04
施行日期:2002-09-04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教师队伍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府[1999]140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府[2000]13号《关于印发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现就教师队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镇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教师队伍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及退休干部,可比照《暂行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教育事业单位可比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在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投保经费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补助经费后,教育人员可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待遇。各镇区、各部门要从维护教师队伍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如期为教师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教师队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二、抓好教师队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落实属市直属直管学校,由市财政直接负担医疗补助经费。属市财政补助的镇区教育人员,市财政从2001年起已在补助经费中每人每月增加了32元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余额部分各镇区、各部门应多渠道筹集经费,确保整个教师队伍的医疗补助经费能按时、足额地向社保部门缴纳。

  三、教师队伍缴纳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兑现相关待遇:

  (一)根据缴费人员的年龄和职级确定的不同标准按月划入医疗个人帐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8月份统计上一社保年度数据,剔除个人已享受的特殊病种门诊二次报销,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累计自付医疗费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80%核报,最高报销额不超过5万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各单位统一领取《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通知书》,各享受人员收到通知书后带本人身份证(含代领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报销金额。

  四、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检查教师队伍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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