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衢州经济开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衢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权限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04
施行日期:2002-09-04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衢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良好投资环境,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通知》(衢政发〔2000〕1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01〕1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扩大开发区管理权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开发区权限的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扩大开发区权限的目标是:按照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开发区管理职能,进一步优化审批权限,构建办事高效、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经营服务型管理体系。

  进一步扩大开发区权限的原则是:转变开发区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权责一致,合理划分事权;理顺各种关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组合优化,行政效能体现,行政效率得到最佳发挥。

  二、进一步扩大开发区权限的内容

  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区域内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市辖区级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并受市级有关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凡基建、技改、外资等项目在限额以内的(生产性项目3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项目15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1000万元以下,不涉及进出口的外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其中把握不准的项目应及时与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等部门沟通后审批,并报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备案。其它项目,除需上报省级部门争取项目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申报。涉及进出口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按开发区管委会批件办理发证审批手续,限上项目和限制发展项目,由市计委、经委、外经贸局转报省有关部门审核、审批。

  (二)项目规划管理权限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分局审批办理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书二证”。开发区分区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分局办理区内所有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三)土地管理权限

  由市国土局委托开发区分局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出让、转让、使用、征用、划拨、租赁、抵押和登记发证等手续,办理新新街道农民建房的审批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需经省级以上土地部门审批的,由市国土局负责上报。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5公顷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仍按原办法审批;5公顷以下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商住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

  (四)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建筑业和房地产管理,组织建设项目进场交易和招投标管理,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组织项目综合验收,负责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和工程项目备案。开发区内城市综合监察和环境卫生、园林管理纳入城市总体管理范畴。

  (五)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按照不出开发区就可以办理各类项目所有手续的原则,除现有派驻机构外,涉及环保、消防、自来水、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审批事项,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确保区内项目审批工作畅通、便利、高效。

  三、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

  开发区内已建成水、电、排污等工程,无偿移交给市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今后新建的供电、供水、排污等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业主负责制,并由业主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实行优惠收费。开发区内供水、排污、供电设施主干管线建设由开发区与有关部门按一定的比例出资共建。区内共同建设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在年初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年度共同建设项目计划。

  二○○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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