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2]7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10
施行日期:2002-09-10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税改办[2002]1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十日

江门市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决定,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障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解放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减轻和规范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这是税费改革工作的核心。要坚决制止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防止出现一方面税收增加了,另一方面收费又没有降下来的情况。通过农村税费改革,给农民更多的实惠,以市(区)为单位计算,农民负担要减轻20%以上。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在保证适度的财政性教育投入和农村教育基本需求的同时,又要保证各级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正常运作的需要。

  (三)科学规范和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以农业税收为主的方式,把农民负担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明确规定农民应承担的税收义务,实行符合农民意愿、能够为农民所接受的税收征收办法,便于基层执行和群众监督。

  (四)配套改革的原则。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要与适当调整合并镇和行政村建制、精简乡镇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紧密结合,要与调整农村学校布局、核定学校教师编制紧密结合,要与完善市(区)镇财政体制和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紧密结合,保证改革整体推进。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镇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取消屠宰税。

  (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禁止强行以资代劳,取消上级基本建设投资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做法,切实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

  农业税按照核定的农作物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

  1、农业税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的核定:按1998年前5年水稻的实际平均产量计算核定;非种植水稻的土地按其生产能力折算成水稻的常年产量计算。各地要本着“减负”的原则,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实事求是却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合理确定不同负担者的常年产量。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时确定。农业税常年产量经各市(区)财政局核定后保持长期稳定。

  2、农业税计税土地的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以第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经批准核减的计税土地主要有:国家历年征、占用的应税土地,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学校、交通、农民宅基地等占用的应税土地,以及因自然灾造成不能复耕的应税土地。计税土地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国土、农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实事求是地落实,对尚未发包的土地应明确承包者,纳入计税土地范围。计税土地要分解到村、农户,力求避免“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同时对违规占用,按

  规定不能核减的计税土地,要明确占地单位或个人为农业税纳税者。

  经过核定的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3、农业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按省政府规定的每50公斤45元确定,5年不变。

  4、调整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后,全省农业税税率统一规定为7%,并随同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税附加,重新确定后的农业税税率和附加比例保持长期稳定,30年不变。

  5、任务下达: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任务要及时进行调整。采取“税跟田(地)走”的办法计征。农业税任务以货币额下达到农户。

  6、维持现行的农业税减免政策不变:即“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同时,各市(区)要根据实际,每年在农业税收入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农业税灾歉减免和社会照顾支出,该款项专款专用。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调整税率:农业特产税实行差别税率,按照略高于农业税税率的原则进行调整,除烟叶(20%)、天然橡胶(5%)、贵重食品(12%)、牲畜产品(牛皮、猪皮等) (5%)外,其他品目的税率统一调整为8%。

  2、征收环节:暂停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除烟叶、牛皮规定在收购环节征收外[水果的征收环节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其他品目的农业特产税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并在生产环节按正税税额20%的比例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对收购应缴未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产品的,应由收购者代缴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3、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不重复交叉征收。从有利调整农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出发,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照顾原则征收农业税,个别农业特产品集中产区可以经各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原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原则上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筹集资金。农业税附加按农业税正税的20%比例带征。对于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不愿意耕田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合理负担一定数额的村提留。农业税附加和向不耕田的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实行镇(办事处)管村用,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属于农民自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村内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筹集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资金的额度要实行上限控制,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上限控制办法。

  (七)明确界定政府事权,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范围。

  1、界定市(区)、镇(办事处)政府的事权,明确财权。

  (1)关于教育管理问题。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各市(区)人民政府与镇政府举办和管理,有条件的村可以办学。总的原则是,逐步撤并规模过小、设点分散的学校和教学点。

  办学经费来源:高中和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经费,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薄等建设资金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镇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在原财政支出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乡镇财政也要安排适量的资金支持教育实业发展和清偿旧债。上级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应重点安排用于镇村两级义务教育。

  (2)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管理问题。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中小学教师)的编制由各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核定管理,其工资由各市(区)财政集中支付,统一发放,镇一级政府不得随意增编增人。

  (3)关于计划生育和民政、民兵训练管理问题。农村计划生育、优抚经费开支,原则上由镇一级政府负责。原由镇、村负责的五保户老人供养统一归镇管理,由镇负责。民兵训练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纳入市(区)预算安排。

  (4)关于镇村道路建设问题。镇级道路建设资金主要由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乡镇政府适当负担;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镇、村负责,村民民主大会通过“一事一议”给予补充。

  (5)关于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问题。农村卫生医疗事业由镇政府举办,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各级政府适当补助。

  (6)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来源:原则上通过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解决。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大会讨论村内生产公益性事业,在规定的上限总额内,通过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生产公益性资金。

  2、规范各级政府的涉农税费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政府涉农税费主要有:

  (1)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

  (2)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森林防火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3)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设立任何涉及农民负担的象征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项目。严禁各种达标升级活动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协作

  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努力做到“三个确保”。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要把农村税费改革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有关部门要积极关心这项工作,根据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履行各自职责。

  (二)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方案是改革的政策和原则,方案制定要根据上级的政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党委、政府要反复论证,做到政策明确、简便易行,真正体现“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各市(区)政府要将制定方案作为一件大事、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既要快又要稳地做好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该项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要使改革顺利推行,必须广泛宣传政策的精神和改革的思路,让广大农民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了解改革的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理解和支持,因此,各市(区)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适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参与制定出详细的宣传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将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到每一个农户,使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配套改革,同步进行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与其他各项配套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各市(区)必须推行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如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改革和政府公共支出改革、一事一议、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管、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等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坚持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各级政府对改革的缺口资金、改革成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要狠下决心,积极推进改革,又要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在保证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兼顾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以确保乡镇政权稳定和农村教育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五)加强跟踪,完善政策

  各市(区)要加强对改革过程的跟踪问效,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针对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情况和问题,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制定补充措施,完善政策,推动我市农村税费改革深入健康发展。

  四、农村税费改革具体工作的处理

  (一)我市各级在夏收阶段,要做好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解释工作,切实解决夏粮农业税征收入库问题。

  (二)计税土地核实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按政策办理。土地核实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上榜公布,得到农民的认同。对核减计税土地面积,要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进行,严格把关,对土地增减变化原因要分析研究,核实的结果要得到各部门各层级的认同接受。

  (三)农业税及附加采取直接征收货币资金的方式征收。

  (四)各地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应结合当地种养的实际情况,考虑征收机构的能力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可在收购环节征收,也可在生产环节征收。

  (五)各地要正确执行上级关于涉农收费的有关规定,坚决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同时,在方案实施前后,要妥善处理好减轻农民负担与确保农村教育的关系。

  五、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各地要抓好配套改革。一是在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开支,采取并镇并村并校等措施;二是结合公共财政建设的目标,推行乡镇财政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三是运用好“一事一议”制度,确定适当上限水平,把握好标准,充分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合理性。

  六、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组织调查研究,摸准基层资料,仔细测算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数据。

  (二)制定方案。各市(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符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及两税征收暂行办法,并按要求上报。

  (三)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宣传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召开各类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政策。

  (四)组织实施。各市(区)按照省批复的改革方案,逐级量化,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改革中存在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五)指导监督。按照改革的进度,深入基层,掌握改革的情况,提供有关政策指导,并加强监督,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解决,对好的经验组织推广。

  (六)总结验收。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力量,检查验收,查补不足,对改革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七、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时间要求

  税费改革工作从今年5月份开始,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至11月底结束;12月份,我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进行复查,并通过广播、电视将情况通报全市,接受社会和农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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