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京地税地[2002]397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11
施行日期:2002-09-11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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