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

市人民政府印发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黄政发[2002]2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13
施行日期:2002-09-13
发布部门:黄石市市人民政府

正文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十三日

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推进城市长效管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02]163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根据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的要求,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执法职能明确、执法体制科学、监督制约机制完善、队伍精神面貌全新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推进城市长效管理,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全面实现我市富民强市"三大跨越"的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批准的职责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得越权执法;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的原则。为了避免多层多头执法,经批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文明执法、服务群众的原则。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执法管理中以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处罚为辅;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文明的管理执法形象。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范围

经国务院法制办批准,下列职权由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由规划部门管理;规划批准项目实施过程范围外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具体为:

1、在市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以及新建、扩建和改建个人住宅的建设行为。

2、在市区范围内,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

3、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对商业经营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2、对城区临街面及居民住宅小区饮食服务业使用原煤等非清洁燃料和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2、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标志的;

3、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或挖掘道路,影响公共交通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

4、在人行道上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的。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街头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在原黄石市城市管理局基础上组建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留市城市管理局原有职能,根据增加的职能增设相关科室和局直属督察大队,原市城建监察支队更名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办公室(保留副处级),作为局内设机构。设黄石港、西塞山、下陆、铁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大队,以行政区划为范围行使管理执法权。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干部职数由市编制委员会另行核定。

按照一级执法、两级管理的模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领导,拟订规范性文件、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各执法大队进行业务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评及必要时统一调度全市执法力量,对各大队队长、教导员进行任免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人员培训计划。

各执法大队接受各区政府日常行政管理,在各区政府领导下履行辖区内城市管理执法职能,对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提请立案,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人员录用

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办法经理论考试、素质面试、政审考核和体检合格后录用。

六、经费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

七、组织领导

成立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常务市长胡菊萍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小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领导小组办公例会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协调解决我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中的部门配合及重大决策问题。

黄石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接受省政府法制办的指导。黄石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要求,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协调、组织落实。

八、实施步骤

黄石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拟订实施方案(9月上旬前)。拟订《黄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听取城市各区及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审查通过后印发实施,并报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组建机构、录用人员、建章建制(9月底前)。

1、由市编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复函的意见,拟定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意见,组建黄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录用方案,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人员录用。

3、制订《黄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施行。

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执法。

(三)组织实施(从10月1日开始)。对录用的执法人员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城市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知识学习,开展执法培训,11月1日正式实施执法管理。

九、有关政策要求

(一)人员分流政策。现有城建监察人员及市城管局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在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录用执法人员过程中的落岗人员,按行政管理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和城区负责分流安置。

城管队员长期从事城市管理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在人员分流过程中参照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政策予以妥善安置,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稳定大局。

(二)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执法大队组建过程中,各城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加强原城建监察大队的财产、资金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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