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府[2002]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16
施行日期:2002-09-16
发布部门:江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学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方式:

  (一)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单位任职、兼职或担任顾问。

  (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

  (三)以自己的成果、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和合作开展科研攻关、技术开发。

  第四条 江门市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引进办”)是专门为留学人员提供综合服务的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的联系协调、政策咨询、资格认定等有关服务。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须向市引进办提交本人简历、护照以及有效的国外学历和工作经历证明;出国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在国外学习进修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江门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或有关出国的有效批件。

  第七条 应聘到我市工作的留学人员,市人事局给予办理《特聘人才工作证》,用人单位应与留学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职责、权利、义务及遵守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等事项。

  第八条 留学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可免费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保留原有身份,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工资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出国(境)政审和社会保险等事宜。留学人员于1994年6月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九条 来江门定居的出国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政府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其子女入幼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条 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经申请批准来江门定居的,可享受人事部关于回国(来华)定居工作专家的有关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享受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江发[2001]25号)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国家人事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由合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送市引进办审核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提供科研经费扶持。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及科技创业的,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须向各级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立项,科技部门应优先考虑安排。短期回江门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与转化、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部分费用可由接待单位负责或与留学人员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以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创业的,按江发[2000]30号文办法办理并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可用护照作为申办企业的身份证明。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江发[1998]43号)文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或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位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凭合法凭证允许在税前列支,但在支付时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取得外籍的留学人员在江门取得的合法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外汇,通过指定银行汇出国外,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外汇携带许可证携带出国。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在江门工作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向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可到江门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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