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

关于调整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厦公消[2002]8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20
施行日期:2002-09-20
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正文

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遏制重特大火灾,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和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世贸中心”等134个单位为厦门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实施监督,确定“林德厦门叉车有限公司” 等1666个单位为市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辖区消防大队监督。凡未列入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单位均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都应当认真履行《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和分工依照《消防法》的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个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我市的繁荣与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1,700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关于调整厦门市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