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游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等场所儿童购票线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5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20
施行日期:2002-09-20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现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场所儿童身高购票线标准是解放初期制定的。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儿童的身高状况与解放初期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适当调整儿童购票线标准,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少年儿童的关心和正当权益的保护。为此,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0月20日起,将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游览参观点、文化娱乐等场所儿童购票线最低标准由过去的1.1米或1.2米,一律调整为1.3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儿童购票线的具体范围

  (一)城市公交车儿童购票线由1.1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含1.3米,下同)儿童可凭学生证购买月票,否则乘车均须购买成人票。

  (二)城市公园儿童购票线由1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儿童均须购买成人票。

  (三)文化娱乐场所的展览馆(包括博物院、陈列馆、科技馆等)、电影院的儿童购票线由过去的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儿童出示学生证享受半价优惠,否则均须购买成人票。

  (四)游览参观点(包括风景区、森林公园、度假区等)儿童购票线由1.1米或1.2米提高到1.3米。1.3米以下儿童免票,1.3米以上儿童均须购买成人票。

  二、下列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标准

  (一)艺术表演场所(剧场)继续执行原定1米以下儿童谢绝入场,1米以上儿童凭票入场的规定,儿童专场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网吧、迪厅、舞厅、歌舞厅等)属于儿童禁入的场所,不执行儿童购票线标准。

  三、民航、铁路、公路、水路旅客运输儿童购票线标准暂不做调整,继续执行国家原定标准。

  四、调整儿童购票线标准涉及众多行业、企业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这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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