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2]22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20
施行日期:2002-09-20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的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三)市园林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四)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承担的市政道路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五)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对无照商贩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七)市公安局承担的对侵占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管理行政处罚职能。

(八)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对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起草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行政执法人员。

(三)负责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

(四)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

(六)负责各区行政执法局(大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对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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