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2]3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29
施行日期:2002-09-29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等部门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划转分流安置是车辆购置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车辆购置税费改革工作的成败。为加强全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讲政治,顾大局,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国税、人事、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共同做好相关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录用和划转接收工作;省财政厅、省编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经费、编制的相关工作;省交通厅、省国税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划转、录用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接收、考试录用、分流安置的对象、范围、方法、时间、步骤等有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交通部《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14号)办理。

  为保证人员稳定、工作顺利,考试录用办法实行全省集中统一考试,分市、州按比例就地录取。即以市、州为单位,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对象为基数,按照上述3个文件规定的考试录用比例和办法,分别下达各市、州录用计划,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在录用计划内,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就地择优录用。

  三、做好稳定工作。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期间,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车辆购置税代征工作正常开展。人员划转分流后的后续工作,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办理。

  各地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具体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省政府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四川省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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