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5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9-29
施行日期:2002-09-29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院扶持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02年9月18日)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福利院的保障作用,维护在院“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他们的正常生活,现就加强对社会福利院的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会福利院是以收养城镇“三无”老人为主的国有社会福利机构,为集中收养的“三无”老人安度晚年提供保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院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在院“三无”老人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福利院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把社会福利院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使社会福利事业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三、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城镇“三无”老人生活标准应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凡是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应逐年增加投入,使在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达到标准,保证在院“三无”老人的正常生活。对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生活费过低,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四、对跨区收养的“三无”老人,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所在县(市)要把“三无”老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交给社会福利院,补贴“三无”老人生活费不足。

  五、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患有重病、大病所需医疗费用过高的,当地政府应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保证患病老人得到必要的治疗。

  六、各级政府负责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舍和设备更新改造,并要加大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的投入。对社会福利院危旧房屋改造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七、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生活用房要符合建设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凡是没达到要求的要逐步进行改造达到标准。凡是新建的老人生活用房,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八、按照《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黑民福[2000]8号,的要求,社会福利院应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都应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应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没有落实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给予落实,减少社会福利院开支,减轻在院“三无”老人负担,提高在院“三无”老人生活水平。

  九、各地政府要从政策、资金、物资上加大对社会福利院的扶持力度,促进社会福利院由封闭型经营向开放型经营转变、由传统救济型服务向福利经营型服务转变,加大向社会开放的力度,扩大自费收养老人的数量,“十五”期间要达到自费收养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以上。通过扩大自费收养增加收入补充“三无”老人生活费不足。同时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改善和提高在院老人生活。

  十、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宣传敬老、爱老、助老帮困的传统美德,利用老年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关爱福利院老人”社会捐助活动,使全社会都关注特困老年群体,使社会福利院“三无”老人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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