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10
施行日期:2002-10-10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深化开放兴衢,借力加快发展”战略,激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衢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给予集体奖励的对象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故、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四)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集体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五条 集体奖励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通报嘉奖: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三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集体奖励:

  1、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4、市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

  第六条 获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锦旗,并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物质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申报、审批及表彰办法:

  (一)由符合集体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市人劳局汇总、初审。

  (二)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人劳局、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从严把关的要求,提出评奖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适当的范围进行表彰,并在《衢州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报、评选集体奖励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度开始试行,由市人劳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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