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2]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15
施行日期:2002-10-15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正文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委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关系规范意见》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委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职能分工的规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999年2月11日 深国资委[1999]3号)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经营公司的运作,明确董事局、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权限,理顺资产经营公司内部的工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现就市级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经营班子的职能分工规定如下:

  一、董事局的职责权限

  董事局是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受市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委托,依法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接受国资委的领导,并直接对市国资委负责。

  董事局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市国资委审定;

  (二)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三)审议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营的总体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四)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审定;

  (五)审议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决定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设置,任免董事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七)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部长;

  (八)根据市国资委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资本运营总体方案,决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定公司的筹融资方式和年度筹融资总额,决定对直属企业的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和担保条件以及资产转让项目;

  (九)审议决定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

  (十)决定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原则,审查公司董事局基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贯彻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董事局主席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局会议,负责董事局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董事局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三)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公司总裁助理、财务、人事、审计部长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审议决定公司一般员工的调入和辞退;

  (四)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核准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并签发相关文件;

  (五)主持公司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

  (六)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与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签署国有资产产权占用、使用责任书;

  (七)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八)在董事局授权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公司财务支出款项;

  (九)根据董事局授权,审签经营班子对直属企业产权代表重大事项报告所提出的处理意见;

  (十)审批使用公司董事局基金;

  (十一)董事局休会期间根据董事局的授权;行使董事局部分职权。

  二、总裁的职责权限

  以总裁为首的经营班子是公司的经营执行机构,总裁接受董事局的领导,对董事局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对总裁负责。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授权副总裁代行其职责。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经营班子的工作,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报董事局审议;

  (三)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四)组织拟订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的总体方案,报董事局审议;

  (五)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审定的各项计划、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决议;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根据董事局的委托,与直属企业签署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八)签发日常的行政业务文件,根据董事局主席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

  (九)在与董事局主席商议后,提出财务、人事、审计部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提出公司总裁助理及其它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其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公司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的决定,聘任或解聘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长及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讨论决定直属企业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长)的推荐或任免,参加审核直属企业副总经理、“三总师”的人选;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员工的升级、加薪和奖惩;

  (十四)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在董事局授权额度内批准限额内的投资项目、筹融资项目、对所属企业的贷款担保项目和周转借款以及公司资产转让项目;

  (十五)就直属企业产权代表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局审议决定后组织落实;

  (十六)根据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提出年度经营计划和收益运用计划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提请董事局制订相应的修改方案;

  (十七)在董事局授权的范围内,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和签发一定额度的财务支出款项;

  (十八)按照财务制度,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开支;

  (十九)遵守董事局决议;定期向董事局报告工作。

  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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