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炼钢业电弧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

修正「炼钢业电弧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第一条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16
施行日期:2002-10-16
发布部门:台湾当局

正文

 

民国91年10月16日修正

第1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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