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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炼钢业电弧炉戴奥辛管制及排放标准」第一条条文
基本信息
正文
民国91年10月16日修正
第1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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