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撤销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限期清缴逾期使用外贸发展基金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外商投资局和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鼓励我市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通知
(1999年3月26日 深贸外经[1999]17号)
各区外经贸部门注(注:此处原文为:各区贸(经)发局)、市直属各有关企业:
最近,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办发,[1999]17号文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韵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党中央、国务院把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并给予了多方面的鼓励、优惠政策。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积极扩大出口的同时,要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南美等地投资办厂。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贸易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在行业选择上,以轻工、纺织、家电、机械电子以及服装加工等行业为重点;投资方式应以实物投入、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主;地区选择上应选择在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且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国家将于近期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一批有条件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到非洲、中亚、中东、东欧和南美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我市也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我市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细则。
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中的各项鼓励政策(见附件),积极部署,迅速行动起来,努力开拓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为我市外贸出口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单位在研究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时,要用足用好政策,及时反馈好的建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发现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外经处联系。
附件:
国家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实行的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一)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办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二)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并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
(三)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
(四)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需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对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和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一)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其自营进出口权。
(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三)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