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2]10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2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正文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达成铁路(南充段)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地税函[2000]27号)收悉。根据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达成铁路不属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应按规定在房产、土地座落地地方税务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交纳时间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房屋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由房产和土地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三、纳税人应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确定无法提供有关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新法速递

1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当前26,514位律师在线 , 99%用户的选择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首页 立即咨询 (99.9%用户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