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川府函[2002]29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22
施行日期:2002-10-01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正文

  现将《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机制,加强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制度。其主要作用是促使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相适应,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逐步完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

  第三条 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

  第四条 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职工工资水平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调控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抑制工资增长的横向攀比和非劳因素造成的工资过快增长。

  (三)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

  (四)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主,商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制定。

  第五条 确定工资指导线水平应根据国家和省对工资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以全省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及工资增长水平等相关因素。具体按照劳动保障部《通知》提出的“数学模型预测法”和“四分位预测法”进行测算,并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后合理确定。

  第六条 工资指导线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形势分析、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和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一)经济形势分析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当地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工资增长分析;本年度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预测;对周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工资水平的比较分析。

  (二)企业工资增长建议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工资增长上线和工资增长下线。工资增长基准线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一般适用于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一般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这类企业工资可以是零增长或负增长。

  (三)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要求:

  1.各类企业应接受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指导。企业应参照年度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搞好工资分配。

  2.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陕、属于特殊行业和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少数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因特殊情况使用工资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年度工资增长的重要依据,并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资指导线制度发布后,各类企业应同时按照国家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和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工资总额分类调控办法、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工资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并妥善处理好与执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关系。各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全省年度工资指导线由省劳动保障厅商有关部门和组织拟定,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施行。

  企业工资指导线每年6月底前发布实施。

  第八条 实施工资指导线制度实行分级负责。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拟定、发布、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工资指导线的具体实施。各市、州原则上在全省年度工资指导线水平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工资指导线的具体水平和实施方案。各市、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及实施结果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企业应按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后,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对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范围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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