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预防和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成建委发[2002]60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24
施行日期:2002-10-24
发布部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正文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在蓉各开发、施工单位:

  近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比较严重,不仅干扰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也危害了建筑业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对社会稳定也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我委制定了《成都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成都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成都市的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就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施工许可管理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提倡和鼓励承发包双方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包含对工程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必须按照承发包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无后续建设资金到位,施工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就承发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主要内容是否一致提出意见,内容不一致时应责成予以整改。

  三、严格执行分阶段工程款结算制度

  实行按形象进度付款与分阶段结算方式,结算阶段主要分为基础阶段、主体结构阶段和竣工阶段。因工程需要,中途发生设计或其他变更而增加工作量,应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几方确认,并同时进行鉴证,签订技术变更,造价变更等有关补充文件。

  四、加强竣工工程审价时效管理

  (1)送审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3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在45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60天内提出完整的审价报告。特殊工程需要延长审价时间的,应报市造价站核定。对无理由拖延审价的,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协调请求,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协调。(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确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本次审价的依据,补充资料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3)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承发包任何一方,可直接上诉法院或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

  五、严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在拖欠工程款未解决之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六、建立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不良名单”监督管理制度

  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仍不执行还款的建设单位,将公开曝光并列入“不良名单”单位。在未撤名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建设项目手续。

  七、制止拖欠民工工资

  承包单位应依法按期足额发放民工工资。承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在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结清工程款的,总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凡因拖欠民工工资而由此引发民工集体上访、闹事,并不能积极妥善处置,造成社会影响的,是建设单位,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发包资格。是施工单位,暂停其新建项目的投标资格,并责成限期解决。同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审查中,升级定级以及建筑市场管理中,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工程评优资格。

  八、加强行业协会自律建设

  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约、行规。对违反行约、行规屡教不改的单位,行业协会应根据规定作出处理,同时移交有关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九、试行工程担保制度

  借鉴国外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加快同国际惯例接轨步伐,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工程,可试行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的双向担保机制。

  鼓励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工程拖欠款。

  十、统一联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应统一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制止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建筑市场参与各方应充分认清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建设程序从事建筑经营活动,主动、积极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有关管理部门在处理和解决拖欠工程款工作中,应突出重点遏制新拖欠款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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