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29
施行日期:2003-01-01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9日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的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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