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关于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10-31
施行日期:2002-11-15
发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科技局制订的《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市科技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1〕13号)文件精神,规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的组建、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市级研发中心旨在强化高新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形成和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依托,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加速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进步,提供基本技术支撑和优化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市级研发中心是企业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开发实体或组织,可建立在企业,也可建在所依托高校院所及其所在的大中城市。

  第四条 市级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二)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五条 由企业提出组建或认定市级研发中心申请。企业原有的研究开发机构,符合验收认定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对未达到认定条件的,先组建,后验收认定。

  (一)申请组建条件。

  1、申请组建市级研发中心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具有国内一流的产品,且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3、企业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源综合优势;

  4、市级研发中心的建设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和发展规划,对市级研发中心机构设置、仪器设备添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有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

  (二)验收认定条件。

  1、省内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2、具有能承担市级研发中心任务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队伍。市级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比例和结构,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市级研发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直接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

  3、市级研发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4、市级研发中心所依托企业每年的科研开发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额的3%以上,研究开发经费来源有保障。

  (三)批准组建和认定程序。

  1、市级研发中心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局负责,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2、申请单位应当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局(市级单位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3、市科技局对申报组建或认定的市级研发中心进行必要论证、综合评选后,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并列入市级研发中心建设计划。

  4、组建完成后或企业中已有符合市级研发中心条件的,由企业填写《衢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向市科技局申请认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市级研发中心专职及兼职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复印件,市级研发中心技术依托单位的有关情况;

  (2)上一年度所依托企业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和提取技术开发费明细表;

  (3)省、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其他科技成果证明文件,以及市级研发中心近期拟进行的科研项目申报书;

  (4)市级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5、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研发中心予以认定。

  第六条 市科技局将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支持市级研发中心的发展:

  (一)批准组建认定后,授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

  (二)组建中给予一定的经费。

  (三)在有关科研计划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四)对建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研发中心,条件成熟时,推荐申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七条 市级研发中心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科技局和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上报工作总结。

  市科技局将不定期对市级研发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名不符实或确实不能适应任务要求的将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一年整改。未见成效的,将撤消其市级研发中心的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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