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发[2002]1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15
施行日期:2002-03-15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加快我省建设旅游强省步伐,结合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确立旅游产业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牵动和先导作用,结合本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把旅游业作为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第三产业发展的重点,在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完善旅游产业体系,把旅游业作为新兴经济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旅游强省的目标。

  二、实施旅游精品发展战略。要搞好我省旅游产品定位,确立建设中国生态旅游胜地的目标,重点发展生态旅游和对俄边境旅游,同时开发都市风光和北疆民族历史文化风情旅游产品。要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提升我省旅游产业中文化含量和文化附加值。坚持依托中心城市、依托骨干旅游区(点)、依托干线交通、依托边境口岸,开发滑雪度假、冰雪观光、森林休闲、湿地观光、界江湖滨休闲观光、火山疗养、都市观光、少数民族历史文化风情等旅游精品,形成冬夏为主的四季旅游产品体系。

  三、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市场发展和转换的有利契机,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专业宣传“三位一体”和个性化、精品化、多样化、网络化的市场营销策略,大力提高旅游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境外要大力巩固发展俄罗斯主体客源市场,引导向休闲观光游发展;积极开发日本、韩国、东南亚和港澳台等重点客源市场,提供夏秋季观光休闲和冬季冰雪游产品;要逐步拓展欧美、大洋洲等市场。国内要巩固发展省内基础旅游客源市场、东北和华北近程旅游客源市场,重点开发东南沿海远程发达地区客源市场,逐步向较为偏远的中西部地区客源市场延伸。

  四、实行“政府塑造形象、企业跟进”的旅游宣传营销战略。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塑造本区域旅游产业形象。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黄金时段和主要版面设置专题、专版宣传我省旅游产业。凡属政府以塑造旅游形象为主的公益性广告予以免收占位费。各旅游企业和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要结合实际向社会推介产品和服务,公示承诺,在营销和广告方面加大投入。

  五、积极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立和管理好中国金旅工程黑龙江网站,形成旅游行业管理、旅游电子商务和旅游信息数据库一体化功能,提高我省旅游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六、认真执行《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发挥政府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计划、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森工、水利、文化、教育、交通、铁路、民航、航运、旅游等部门,要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各产业发展规划;税务、工商、物价、外事、公安、边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创造条件,优化环境,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七、积极推进大型旅游区体制改革。要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理顺旅游区管理体制,对旅游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八、加强旅游业规划和建设项目管理。要引导高层次开发,编制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产品开发规划、重点旅游区(点)开发规划。要将旅游规划开发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旅游规划资质认证制度,加强项目的管理和规划的实施,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规划和开发都要突出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对不按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当地行政领导责任。要建立项目储备机制,搞好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旅游项目库建设,为旅游项目开发和招商做好前期工作。

  九、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和特色商品。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提高质量,创造精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积极扩大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数量和规模。

  十、搞好旅游“三区”建设。要选择具备条件的旅游区,进行规划、改造、升级,逐步形成旅游度假区;要根据21世纪世界旅游发展的主题,结合生态示范省以及生态示范区域的建设,将具有很好生态品质、富有生物多样性的地域建成生态旅游示范区;要将旅游业的发展与扶贫结合起来,选择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县(市)、乡(镇)、村屯,从开发旅游产业入手,促进其开放搞活,勤劳致富,形成旅游扶贫实验区。推动具备资质的旅游区(点),积极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

  十一、逐步完善城市现代旅游功能,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要按照国家旅游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善城市的接待设施和条件,增强整体接待能力,不断提高旅游功能和服务水平。各级计划、旅游部门在安排中长期项目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综合平衡、优先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的投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环保、供排水、电力、安全保障、卫生设施)、旅游宣传促销、项目库建设、培养旅游人才、自然和人文遗产的保护等。各地市、县(市、区),特别是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十三、加强旅游业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支持旅游消费的相关措施,加大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有前途的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积极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旅游企业享受国家税法及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旅游区(点)从事经营的滑雪、滑冰、登山、森林自行车、漂流、健身等旅游娱乐项目按旅游企业一般经营项目纳税标准缴纳营业税。

  十五、降低旅游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旅游手续。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区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商企业实行同等价格。旅游度假区要推行“一票制”,简化收费手续。公安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证照办理手续,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快通关速度,方便游客出入。收缴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公开。

  十六、鼓励旅游企业创汇、结汇。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

  十七、创造宽松的旅游业投资环境。继续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投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在土地转让、森林资源补偿、所得税返还、车辆交通等方面,继续执行省政府已有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中外投资商和企业来我省按照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开办旅游运输企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为旅游项目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的中介人,按照《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开发的大型滑雪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十八、实行旅游土地、森林征用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森林,按项目(不是规划区)实际占用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森林资源补偿费。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土地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旅游开发企业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出让有效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联营,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旅游企业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标定地价的30%补交出让金。政府所获土地出让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收益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优先投入该旅游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保护。建设高等级公路旁附属旅游服务设施(如公厕、小卖部等)用地的征地费按照公路用地征收标准征收。

  十九、放开旅游经营价格。要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调节市场需求。旅游区(点)、宾馆、餐饮、商店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季节变化、市场需求,实行浮动价格。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转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曾造成的旅游产品福利型、接待型的状况,大力推动旅游经营市场化。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非国有经济和大的企业集团投资旅游业。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旅游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后,产权按管理级次划归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对具有资产、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旅游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组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改革力度,支持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旅游市场。

  二十一、加快省内干线公路、铁路的升级改造。继续坚持“景随路转,路为景开”的方针,建设和改善通往重点旅游区(点)的干线公路和铁路。配套建设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完善休息、餐饮、购物、公厕等功能;规范旅游汽车服务,增加豪华旅游专线客车;增加旅游专列,扩大和完善铁路异地订票系统,提高旅游列车的服务质量;旅游区(点)的客运车站要完善服务设施,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二十二、提高旅游区(点)的可进入性,加强旅游专用公路建设。对旅游专线公路,有关部门要优先批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合理选线,科学设计。在投资上给予倾斜,除争取国家投资补助外,交通部门要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的投资补助。制定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修建旅游公路的政策。今后新开发的旅游区(点)实行景、路一体规划,交通先行。

  二十三、搞活公路旅游客运经营。凡符合条件的公路运输企业、旅行社自有车辆和社会零散客运车辆,由所在地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旅游部门按旅游客运服务标准认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后,即可从事旅游客运;鼓励具有旅游运输资质的企业通过股份制、合作制、收购等形式吸纳社会零散旅游客运车辆,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旅行社旅游用车须到有资质的旅游运输单位租用车辆,不得租用非旅游客运单位车辆和未经旅游运输资质认定的社会闲散车辆。凡经批准的公路旅游运输单位,均可经营旅游线路定期班车客运和包车客运。

  二十四、发展旅游航空事业。计划、民航、旅游等部门要研究和规划重要旅游区(点)的支线飞机机场建设,增加直升机游览项目;要支持国内外旅游包机业务发展,不断争取开辟定期航班。

  二十五、繁荣旅游航运。江河、湖泊、水库旅游航运要鼓励竞争,凡符合水路客运条件,经航运主管部门等审查批准,旅游部门按旅游航运服务标准认定,颁发经营许可的,即可从事水路旅游客运。船只性能符合长途客运条件的,可从事长途旅游客运和跨国客运。

  二十六、坚持依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大力推行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制定和实施旅游滑雪场质量等级标准。要反对和制止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搞好旅游市场整顿,杜绝虚假欺诈行为,创造市场机会均等条件,保证旅游企业公平竞争。要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倡开展文明健康的旅游活动。

  二十七、加强旅游人才的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不断增加大专以上旅游学历教育规模。规划发展全省旅游中等职业教育。大力推进旅游岗位培训,坚持严格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要建设和搞活旅游人才市场,搞好旅游人才流动咨询服务,建立旅游管理人才、导游人才、技工人才的信息库,实现旅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旅游管理人才和从业队伍。

  二十八、切实做好旅游安全保障工作。公安、交通、劳动保障、安全、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旅游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未经消防安全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饭店宾馆、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区(点)的重要设施,不准投入使用,旅游部门不予等级评定、资质认证和定点。凡参与性旅游项目都要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对旅游经营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取消其资质等级和定点资格。要建立游客运输安全责任制,严格交通法规制度。要落实环境治理、卫生防疫和紧急救援工作措施。要全面执行旅游保险制度,严格实行人身财产安全投保和旅游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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