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党的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有关业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23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18
施行日期:2002-03-18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已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党中央决定,中信公司党的建设工作由中央企业工委领导改为中央金融工委领导,现就中信公司党的领导体制调整后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公司有关金融业务的监管,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管。

  二、中信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

  三、中信公司的非金融类企业,如涉及国家经贸委业务范围内的事项,由中信公司向国家经贸委直接行文。

  四、国务院将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向中信公司派出监事会。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向中信公司发送文件的办法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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