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1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18
施行日期:2002-03-18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发展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关键。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重大意义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又一重大创造,是农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农业产业化,关键要发挥龙头企业在开发优势资源、确定主导产业、建立生产基地、推广先进技术、开拓国内外市场、带动千家万户中的承上启下作用。龙头企业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当今农业的国际竞争,不仅是单个产品的竞争,而且是集生产、加工、销售、科技为一个体的整个产业体系的竞争。因此,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也是积极应对入世挑战、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通过扶持龙头企业,增强其开拓市、创新科技、带动农户的能力,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有机结合和分散的农户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的有效衔接,对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整体规模效益,加快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已有了很好的起步,一批富有特色的龙头企业崭露头角,在实现农产品加工增值、带动农民进入市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仍然相对滞后,特别是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不完善、不稳固,在发展农业产业化中的带动作用不强,各地的发展不平衡,必要的引导和服务工作还跟不上。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深化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要意义的认识,下决心通过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把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和布局要求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着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明确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和布局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其认定和监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另行制发。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只要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1.积极引导和支持个体生产、加工、运销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经济能人等创办龙头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参股,联合其他经济实体组建龙头企业。

  2.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中涉农生产、流通企业,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延伸服务领域,改造为龙头企业。

  3.涉农事业单位创办或者转制为龙头企业。凡有条件的各级农、林、牧、渔业等涉农行业的事业单位,可逐步改制成农科贸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或创办龙头企业。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其联系农户的组织优势,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农业资源折价入股,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兴办龙头企业。

  5.部分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为龙头企业。结合当前市(地)、县(市)、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一些行政管理职能重叠的涉农部门,可转制为公司,创造条件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创办龙头企业。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布局要求。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必须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根据《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和我区农业结构调整规划,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气候、区位、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以具有自身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为依托,重点培育和发展对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布局,关键要有产业根据,不应局限于行政区域内部,而应按照各经济区的功能定位和资源特点进行合理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明确本地龙头企业总体布局要求。

  三、按照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能用行政的办法由政府包办代替,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加以扶持和引导,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实践证明,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能顺利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按照市场规则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关键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要按企业化的要求,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股份制的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则应按合制的要求切实办好。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现有龙头企业的活力。

  (二)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坚持这个方向,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应有作用。因此,要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化运行机制,通过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来协调产业化经营内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规范各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一是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合理定价,以质论价,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对“合同”订购的农产品要制定合理的保护价格,通过“合同”使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二是要让利于农民,反哺农业。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这样,农民才能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安排好农产品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三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产销“合同”、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能搞行政干预。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最重要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尊重其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让他们在市场中得到发展。

  四、扩大开放,依靠科技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和实施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农业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开展与周边省份、外商的联营合作,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国外政府贷款以及大企业和财团资金到我区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鼓励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优化龙头企业资本的有机构成,加快龙头企业利用外资的步伐。要加快龙头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多领域的对外投资和对外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全球营销网络,提高龙头企业的国际化水平,为我区农业发展赢得新的空间。

  参与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是根本。龙头企业要成为加强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的重要载体。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技术依托。龙头企业要充分发挥联结广大农户的优势,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为科技兴农新的生力军。在巩固完善原有“五站”为骨干的农业技术推广网络的同时,逐步建立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的新型农业技术开发与推广体系。地方涉农科研机构要逐步从事业法人转向企业法人,成为科、农、贸紧密结合的经济实体,有条件的可办成龙头企业或加入龙头企业中。

  五、实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

  为加强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注重对民营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一)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农村集体资金、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乡镇企业的积累资金、农民个人自有资金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或示范基地。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四荒”办场。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

  (二)鼓励龙头企业拓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营销大户,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项规费减半收取。

  (三)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名牌要给予扶持和奖励。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要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要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支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

  (五)对符合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投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给予支持。

  自治区将选择20-50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措施,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另行制发。各地也要根据“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认真筛选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财政、税费、信贷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

  六、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导和服务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但也不等于政府无所作为,除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外,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龙头企业的引导和服务,做好农户、企业、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为加强我区农业产业化的指导协调工作,自治区建立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划,研究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各地、市、县也要建立相应制度,协调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搞好服务。

  (一)搞好规划,加强领导。搞好规划对引导龙头企业乃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结合“十五”计划和农业结构调整,抓紧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明确龙头企业的布局和发展方向,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安排,逐步推进。

  (二)加强舆论引导,创造良好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和宣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龙头企业的发展,营造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创新工作方法,坚决典型引路。进行引导、提供服务和典型示范,是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工宫的最基本的工作方法,各地要认真选定重点,善于发现典型,通过支持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重点龙头企业,积极推动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龙头企业加快科技进步、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辐射带动其他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商品生产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化生产,建设一大批专业镇和专业村,形成规模经济,为龙头企业提供产业根据。

  (四)做好信息服务和流通服务工作。要加大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信息资源搜集、信息研究和分析预测工作,形成传递快捷的信息服务网络,使龙头企业及时掌握国内外市场动态。要制定市场准入法则,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加大对“三乱”的治理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农产品流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开展培训工作,搞好技术服务。要通过开展培训、组织到先进省市学习等办法逐步提高从事农业产业化引导协调工作的各级干部、龙头企业和中介组织负责人的素质。鼓励农技推广部门、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加强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究和开发,加强农科教、产学研各方的协作攻关,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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