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苏府[2002]34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28
施行日期:2002-03-28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继第一批废止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后,市政府决定,第二批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苏州市管线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草案)(1983年3月11日)

  二、苏州市城镇供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1983年6月25日)

  三、关于搞活人才流动的试行意见(1984年7月17日)

  四、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85年9月12日)

  五、苏州市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规定(1988年11月16日)

  六、关于贯彻《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收费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1989年12月19日)

  七、关于深化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3日)

  八、苏州市市区全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暂行办法(1991年11月8日)

  九、苏州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办法(1992年8月22日)

  十、关于加强农贸市场价格管理的意见(1995年9月4日)

  十一、苏州市古城区街坊解危安居工程旧民居改善实施办法(1995年10月31日)

  十二、苏州市工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199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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