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新国税函[2002]14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3-2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税目注释的规定:邮电通信业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其应税劳务发生地是指利用网络及数据交换技术,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讯信号来传递信息的发生地。但在中国电信体制改革前,由于郊区(市)县邮电局(电信局)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移动通信业务取得的话费收入随同邮政电信业务收入一起,一直在郊区(市)县核算。考虑到核算及征收方面的原因,为便于实际征收,对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也未按应税劳务发生地而是按其核算地纳税。

  中国电信体制发生变化后,成都移动通信业务收入均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即移动通信成都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核算。对此,按照以往在收入核算地征收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既不符合税法规定,也不适应电信体制调整后的现状和核算办法改变后税款征收的要求,经市局研究,从1999年7月起,对移动通信业务收入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改由移动通信成都分公司在其所在地统一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考虑到郊区(市)县收人的实际情况,在纳税地点调整后,对移动通信成都分公司征收的税款,暂以1998年度郊区(市)县移动通信话费收入营业税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实行税源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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