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2002]民监他字第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2
施行日期:2002-04-02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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