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退城进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2002]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2
施行日期:2002-04-02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区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根据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迎奥运城市建设“二四六”工程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凡不符合秦皇岛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影响市区主要景观、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市政府搬迁计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

  第三条 企业搬迁要符合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有污染的工业企业不得迁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市政府批准迁入规划区域的搬迁企业,可享受本暂行办法中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企业搬迁要与企业改制、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相结合,避免原规模、原水平搬迁。

  第五条 企业搬迁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节水、节能、绿化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收购并对经营性土地组织招标拍卖。市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的8%作为市偿债基金。其余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留给企业,专款用于搬迁,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其土地增值部分,市政府视其搬迁建设进度分期返还企业。

  第八条 市政府从收取的市偿债基金拿出50%资金用于奖励按市政府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

  第九条 搬迁企业进入北部工业区,市政府按实际成本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 搬迁企业要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在北部工业区按实际需要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搬迁企业在原址所占用的水、电、气等指标,在补交欠费后,原指标可随迁移改建移到新址,超过原有指标的部分应交纳相应的规费。原有水、电等指标不得自行转让。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由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简化审批和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企业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企业搬迁日常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牵头拟定企业搬迁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企业搬迁;掌握企业搬迁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企业搬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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