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整顿燃煤锅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治理整顿燃煤锅炉环境污染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2]3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2
施行日期:2002-04-02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二○○二年四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实现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水污染、城市空气和垃圾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以及全市第五次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区、两个开发区、南戴河和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区域,取缔1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同时对1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进行重点治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搞好调查,摸清底数。各县、区要在4月底前,对规定范围内的生产锅炉、生产窑炉、生活锅炉、茶浴炉、大灶等燃煤锅炉的数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转使用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为燃煤锅炉的综合治理和取缔工作打好基础,防止取缔过程中出现死角和遗漏现象发生。

  二、实施突击行动,打好锅炉综合治理取缔攻坚战。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环保、经贸、城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突击行动,完成燃煤锅炉的综合治理和取缔任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六月底前,对1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不管达标与否都要全部淘汰并拆除设备,不得转移至其他环境敏感区域使用;对1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尘排放不达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决定,并于6月底前治理达标。

  (二)对污染治理设施损坏,不能稳定运转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仍使用明令淘汰设备的,责令其限期更换。

  (三)对列入热电联网、集中供热范围内计划拆除的锅炉房、烟囱以及单位临建的锅炉房,要在10月底以前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

  三、巩固治理成果。为巩固本次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和烟尘控制区的建设成果,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和监督管理,按城考和创模的规范要求,做好燃煤锅炉的复测工作。在复测中如发现不达标的,要及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年底前,20/小时吨以上燃煤锅炉(包括电力企业)和所有水泥企业要安装二氧化硫、烟尘在线监测仪器。

  四、调整能源结构,做好清洁能源的替代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废气、烟尘排放。推广使用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认可的技术和产品,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根据我市的现状推广使用煤气、电、油、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五、建立保障措施。

  治理整顿燃煤锅炉环境污染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行目标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的抓好这项工作的落实。

  严把项目审批关。新、扩、改建项目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1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否则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加强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宣传报道这次整治燃煤锅炉的目的和意义,对认识高、行动快的县区和单位给予表扬,对不按通知要求整治的要给予批评。

  建立监督机制。鼓励人民群众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市、县区要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对环境污染情况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加强对锅炉工的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确保除尘、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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