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通报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18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3
施行日期:2002-04-03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去年我省在开展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中,重点对地方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个别市县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的文件36件。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2号文件精神,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因此,省政府已通过《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形式责令改正。截止目前,上述自行制定先征后返政策的文件中,有13件已进行了纠正,但仍有23件没有废止或在继续执行,具体情况是:哈尔滨市所辖五常市、双城市、阿城市5件,大庆市及所辖肇州县2件,佳木斯市2件、双鸭山市13件、牡丹江市所辖宁安县1件。上述市县出台的涉税文件多以政府文件和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一定时限内先征后返,免收或者减收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对企业上缴地方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等。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通报精神,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坚决维护国家税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述有关市县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责令停止执行并废止自行制定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依法治税,严格征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0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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