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

江西省南昌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4
施行日期:2002-04-04
发布部门:南昌高新区人民政府

正文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加快南昌高新区区内企业创新发展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南昌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

  二、南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和经济发展部为扶持资金铁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

  三、扶持资金来源为区财政专项拨款,从2001年度起列入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万元。

  四、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可形成新兴产业;

  (二)项目技术成熟,研发、中试、产业化阶段目标明确;

  (三)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扶持资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匹配资金”。

  (一)“种子资金”用于支持科技人员带成果创办企业,为企业提供免费场地及项目启动资金。由经济发展部牵头会同金庐软件园办公室、区创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定后,商财政局后,报管委会审批。

  (二)“匹配资金”用于获是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匹配比例不少于10%,对个别重大项目比例可适当提高。经济发展部于每年的二季度对上一年度全区获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提出配套资金的意见,商财政局后报管委会批准。

  六、建立扶持资金年度审查制度,对违规者,撤消或终止资金,并追回所拨资金。

  (一)资金使用单位每年向区管委会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区财政局和经济发展部的审查。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专款专用,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

  (三)对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合同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对合同终止的企业,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余款如数上缴。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昌高新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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