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使用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15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4
施行日期:2002-04-04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保障财政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凡我省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认定的符合国家税控要求、科技含量高、防伪性能强的税控收款机。凡已经使用非税控收款机的,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分期分批更换税控收款机;凡需新购收款机的业主必须购买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二、实施步骤

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工作,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服务、娱乐业,再向其他行业推行的办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为试点阶段,先在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郴州、衡阳、怀化等8个市服务、娱乐业推行;第二阶段(2003年1月至2003年12月)为推广阶段,在全省其余6个市、州服务、娱乐业内推广使用;第三阶段,在全省其他行业全面推开。

三、配套政策

(一)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为减轻用户负担,对确属困难的用户,经地税部门批准,其安装或更换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二)在试行阶段,对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征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三)今明两年,各级财政应在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后新增税款中安排一定资金给地税部门,作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专项经费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经费。

四、违章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用户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凡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地税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组织领导

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各市、州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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