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2]4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05
施行日期:2002-04-05
发布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管理服务职责分工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服务责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维护和管理,非住宅房屋、公共建筑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有关法律规章或相关协议、合同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共用部分系指业主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和设备,自用部分系指业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其界定范围均按秦政办[2000]6号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住房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未指明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支出渠道均按职责分工由负责单位或业主负担。

  第五条 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供水、供热等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专业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市、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制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各专项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专业管理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履行管理与服务责任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八条 供水设施管理。

  以自来水总水表阀门井为界(没有总水表或阀门井的,以墙外一米为界),总水表(含井内设施)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的维护、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从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起至用水户,业主共用部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共同使用人按份额比例分摊,属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

  业主屋内自用部分,其中供水单位未入户收费的,由业主自行负责;供水单位入户收费的,户内水表至表前第一阀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户内其余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九条 供电设施管理。

  (一)住宅小区的相应配电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向供电单位移交产权的,自配电室进线口产权划分点(第一支持物或公共开闭开关出线端电缆头导线压板)以外部分,由供电单位负责,划分点至单元电表的线路维护与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供电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至单元电表(含)。单元电表至户表(含)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户表以内的线路和设备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已经实行一户一表(磁卡)的住宅楼,凡在开发建设时一步到位的,计费表出线开关处导线至住户的用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计费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后实施一户一表(磁卡)工程改造的,户外的部分由供电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户内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条 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管理。

  (一)有正式路名的市政道路,其道路及埋设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已办理移交手续的住宅小区和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其区内道路路面和地下排水管线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住宅小区和开放式住宅小区,其区内路面和地下排水管线的维护和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供热设施管理。

  (一)住宅楼单元供热总阀门或单幢设置的供热总阀门(含井内设施)以外部分由供热单位或由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单元(或单幢)供热总阀门以内至住户的共用管线的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户内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住户室外部分的维护和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室内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

  (二)实行热电联网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原小区锅炉房或小区入口以外的供热主干线由集中供热单位维护、管理;从原小区锅炉房(或小区入口)至入楼阀门井和业主的楼(室)内共用部位的采暖系统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业主户内自用部位的供暖系统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属供热系统单位责任的除外);设计的按分环供暖系统,以锁闭闸(热计量表)为界,锁闭闸(热计量表)以外的由业主负责。

  第十二条 供气设施管理。

  住宅楼内外所有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业主户内气表后阀门(含)以前的部分由供气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气表后阀门以后的软管及燃具部分由业主负责。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清扫保洁。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门店的门前三包和通过住宅小区的市区主要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其它道路、绿地内、楼内公共部位等,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各类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二)垃圾清运。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住宅楼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存放点,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运至垃圾处理场;非居民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当事人进行清运。

  (三)小区内的厕所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无清扫、清运、清掏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有偿管理服务。

  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厕所,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绿化及绿地设施管理。

  普通住宅小区房屋红线范围以内及封闭式商品住宅小区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庭院绿地),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开放式住宅小区统一规划的公共绿地、树木及绿地设施,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住宅小区的绿化、维护、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绿地管理实施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和管理。

  住宅小区设置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 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

  住宅小区及其住宅楼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住宅小区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不得进行明火作业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在消防通道上设置有碍消防通行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邮政通信管理。

  (一)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信报箱等投递设施。

  (二)设置信报箱的,业主信报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管理。

  (三)未设立信报箱的,有关专业管理单位可选下列方案中的一种协商解决:

  1、由邮政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将信报集中送至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投代送。

  2、由邮政部门或物业管理企业补装信报箱,所需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补交的信报箱设置费用中支出,旧小区补装信报箱所需要费用由有关业主负担。

  (四)住宅小区内所有电信线路、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电信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路灯及楼内照明设施的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建设路灯及路灯设施。路灯及路灯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路灯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

  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维护、管理,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或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市、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物业管理费及城市公共性服务经营收费进行核定并实施有效的检查和监督,收费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规章分别由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专业管理单位可以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委托其代为收取。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

  封闭式住宅小区应设置警卫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建造警卫办公用房。

  住宅小区的日常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环保、房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内日常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的自然损坏含不明原因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范围、责任分工、维修费用的支付等按秦政[2000]6号文件执行。

  对私拆、乱建、乱改等现象由物业管理企业会同房管及其它相关专业管理单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

  住宅小区内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应对住宅小区内发生的超标噪音、烟气、粉尘、污水、污物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源采取措施彻底治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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