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沈阳市沈河区等九个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沈阳市沈河区等九个区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决定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辽政发[2002]2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23
施行日期:2002-04-23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要求,2001年全省各地广泛开展了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活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展,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功能得到体现,在加强城市管理、实施社会保障、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统一部署,经过有关部门组织检查评比,省政府决定,将沈阳市沈河区、沈阳市和平区、大连市西岗区、大连市中山区、鞍山市铁东区、本溪市溪湖区、锦州市凌河区、丹东市振兴区、盘锦市兴隆台区等九个城区确定为“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

  省政府希望各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继续努力拼搏,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推广省级社区建设示范区的先进经验,不断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力度,推动社区建设全面发展,把我省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事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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