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整治农地违章建筑的通告

关于清理整治农地违章建筑的通告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府[2002]6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2-04-29
施行日期:2002-04-29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正文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决定对我市农地违章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一、甄别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凡在公路两旁农地搭建的违反公路宽度控制标准并影响市容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二类,凡在农地搭建的与农业无关的临时建筑,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

  第三类,凡在农地搭建的务农人员临时生活用房,一律责令自行清拆或强制清拆。属“代耕农”的,在自行清拆后,可按政府安排搬迁至经批准的统一生活用房。

  第四类,凡在农地搭建的用于农业的临时生产用房,须经当地村委会、镇农办审批同意并到国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按规定进行整改。

  二、分期分批,限时清拆

  (一)上述第一、二、四类临时建筑,限于6月30日前自行清拆整改完毕。

  (二)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限于7月31日前自行清拆完毕。

  (三)凡在限期内未自行清拆的临时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规划局、执法局强制清拆。

  三、妥善解决代耕农生活用房问题

  上述第三类临时建筑清拆之前,当地镇政府、村委会要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出租的方式,妥善解决相关人员的生活用房问题。“代耕农”生活用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确定用地总面积,纳入镇、村年度用地供给指标范围,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用地使用权属村集体。市政府免收办理划拨建设用地手续市级费用,并对镇村建设资金给予贴息支持。

  特此通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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