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1]782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2
施行日期:2001-11-12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正文

  现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结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最新提供的数据,200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3039元。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确定为6.9万元(含6.9万元,免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6.9万元部分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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