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1]10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01-11-13
施行日期:2001-11-13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

省府直属各单位、省有关新闻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近一段时间,个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错误或片面公布一些事项,误导公众,也造成省政府工作被动,影响了社会稳定。一些新闻媒体抢发新闻,刊登失实、失准报道。最近,有关领导对我省个别失实报道提出了严肃的批评。为此,省政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粤府办〔1996〕19号、粤府办〔1999〕44号和粤府办〔2001〕3号文的要求,加强对重要政务新闻发布的审核把关。要建立规范的政务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地宣传省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决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鼓劲、造势。

  二、各单位对于省政府正在研究、酝酿的重大政策及有关事项,未经批准和授权,不得向外透露或公布,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单位采访;确需对外公布或需要新闻单位配合宣传的,按程序报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或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或指定人员接受采访或向新闻单位发放新闻通稿。

  三、省各新闻单位自行采写的、涉及省政府重要政务的新闻,特别是社会公众比较关注和敏感的事项,在刊发前需征询省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确保真实性,不得抢发新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10月10日羊城晚报刊发了《广东酝酿城市大合并》的失实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省的工作部署,导致了工作被动,教训十分深刻。这一事件的发生,说明了我厅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观念不够强,也说明了我们对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我厅在加强对全厅干部的学习教育,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纪律教育,做好重要政务新闻发布审核把关工作的意见》:

  一、厅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加强纪律观念和保密观念。

  二、凡新闻单位提出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经主管业务的厅领导同意后,按审定的内容和范围指定人员接受采访。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三、新闻媒体采访后的新闻稿件,在发表前须经厅分管领导审核。

  四、厅各处室需要向新闻媒体发送本厅有关业务指导文件、情况通报或统计数字,由厅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统一提供。

  五、本厅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所发的新闻通稿,须经厅分管领导审定。

  六、本厅各处室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将省委、省政府及厅内正在研究、尚未正式公开的内部事项,以及文件、会议内容向外透露或公布。

  七、研究建立规范的新闻发布制度,引导媒体大力宣传我省城乡建设的法规和建设成就,监督、推进建设部门依法行政。

  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广东省建设厅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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